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我武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0-23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 年 10 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
         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
         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即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
         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1
         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
         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
                  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2
                  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
           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
           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
           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
           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
             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