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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我武生物: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1-02-01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7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 1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14
十七.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 .............. 1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1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3
二十.   结论意见 ................................................................................................... 25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10 层 200040
           10/F, Tower 1, Jing An Kerry Centre, 1515 West Nanjing Road, Shanghai 200040, China
                          电话 Tel: +86 21 6019 2600 传真 Fax: +86 21 6019 2697
                 电邮   Email: shanghai@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或“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武生物”或“发行人”)的
委托,本所作为发行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且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
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
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对该等专业文件
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即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且该等材料均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
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
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报告发表法律
意见。

                                                 4-1-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现将本所律师有关法律意见及所引用的依据报告如下。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
所列词语具有相应右栏所表述的涵义:

    1.   本次发行:             指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2.   本次发行并上市:       指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3.   本次发行预案:         指《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4.    发行人/我武生物:      指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A 股:                 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6.    我武有限:             指浙江我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前身。
   7.    我武管理:             指浙江我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
                                控股股东。
   8.    香港浩瑞:             指 HAORY COMPANY LIMITED(浩瑞有
                                限公司)。
   9.    德清铭晨:             指德清铭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   华昌投资:             指温岭市华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1.   宝通投资:             指温岭市宝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1-2
12.   我武香港:         指我武医药(香港)有限公司。
13.   兆民医药:         指上海兆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4.   我武商务:         指浙江我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15.   遇风文化:         指湖州市遇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6.   上海干细胞:       指上海我武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
17.   浙江干细胞:       指浙江我武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
18.   上海火蝾螈:       指上海火蝾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19.   浙江火蝾螈:       指浙江火蝾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   我武踏歌:         指浙江我武踏歌药业有限公司。
21.   新疆我武:         指新疆我武细胞科技有限公司。
22.   我武天然:         指浙江我武天然药物有限公司。
23.   我武霸下:         指上海我武霸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4.   超级灵魂:         指浙江超级灵魂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
                         司。
25.   我武生物上海分公   指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司:               公司。
26.   我武天然上海分公   指浙江我武天然药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司。
27.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   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告:               出 具 的 安 永 华 明 (2018) 审 字 第
                         61232889_B01 号、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
                         61232889_B01 号、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
                         61232889_B01 号《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8.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9 月,即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29.   通商/本所:        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30.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31.   安永:             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2.   首发保荐机构:     指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曾用名海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4-1-3
   33.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34.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35.   《股票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36.   《注册管理办法》:     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8 号)。
   37.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的中华人
         性文件:               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有权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
   38.   公司章程:             根据上下文需要,指发行人制定并不时修
                                订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39.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40.   国家企业公示系统:     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41.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2.   元:                   如无特别指明,指人民币元。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
   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该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述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
   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
   次发行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4-1-4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我武有限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并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取得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之注册号为
         33050040000247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51 号文
         核准,于 2014 年 1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25 万股(其
         中,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1,1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 1,42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并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我武生物”,证券代码为“300357”。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有效存续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并与发行人已
              有的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
              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
              格等事项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预案,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
         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各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各年度《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及专项鉴证报告》及发行人首发保荐机构出具的各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不存在擅
              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
              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4-1-5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及安永于2020年3月26日出
     具的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1232889_B01号的《浙江我武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意
     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
     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税务、环保、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公安机关
     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查询,发行人现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及其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
     项、第(四)项和第(六)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所在地市场监督、税务等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有关公安机关、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并经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公告及本
     所律师公开网络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
     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72,5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
     用于天然药物综合化利用基地建设项目、动物实验中心项目及补
     充流动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详见本法律
     意见书第十八部分);

6.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
     五名(含本数);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遵照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7.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
     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

                         4-1-6
              票交易均价的80%。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
              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
              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
              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发行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根据询价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8.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之规定;

         9.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预案,截至本次发行预案公告日,
              即2020年11月18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523,584,000股,胡赓熙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54,150,370 股 股 份 , 胡 赓 熙 和 其 配 偶 YANNI
              CHEN(陈燕霓)通过我武管理间接控制发行人203,454,131股股份,
              二人合计控制发行人257,604,501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
              为49.20%,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若本次发行按发行数量
              的上限实施,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680,659,200股,
              胡赓熙和YANNI CHEN(陈燕霓)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占发行人总
              股本的比例为37.85%,仍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
              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九
              十一条之规定。

    (四)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和验资行为均已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的
   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资产独
   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财务和组织机构独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
   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4-1-7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1.   前十大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万股)       (%)
               1.              我武管理           20,345.4131    38.86

               2.               胡赓熙            5,415.0370     10.34

               3.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    1,538.1700      2.94
               4.       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六组合    1,084.5737      2.0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   1,000.6789      1.91
                               投资基金
               6.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975.5931       1.86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稳健增
               7.                                  960.0000       1.83
                             长证券投资基金
               8.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五组合     900.0000       1.7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9.      发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    807.5230       1.54
                                 基金
              10.               陈健辉             755.7491       1.44

         2.   持股5%以上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情况如下:

              (1) 我武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我武管理直接持有发
                    行人203,454,131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8.86%,系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
                                    4-1-8
                 经本所律师核查,香港浩瑞持有我武管理40%的股权,德清
                 铭晨持有我武管理33.87%的股权,华昌投资持有我武管理14%
                 的股权 ,宝通 投资 持有我 武管理 12.13% 的 股权; YANNI
                 CHEN(陈燕霓)持有香港浩瑞100%的股权,胡赓熙持有德清
                 铭晨100%的股权,YANNI CHEN(陈燕霓)与胡赓熙系配偶关
                 系,二人合计控制我武管理73.87%的股权,系我武管理的共
                 同实际控制人。

             (2) 胡赓熙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地方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居民身份证》,胡赓熙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1010419640109****;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胡赓熙直接持有发行人 54,150,370 股股
                 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34%。

    (二)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我武管理持有我武生物
         203,454,131 股股份,占我武生物股份总额的 38.86%,胡赓熙与 YANNI
         CHEN(陈燕霓)夫妻二人通过德清铭晨及香港浩瑞合计控制我武管理
         73.87%的股权,系我武管理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时,胡赓熙直接持
         有我武生物 54,150,370 股股份,占我武生物股份总额的 10.34%。因
         此 , 胡 赓 熙 与 YANNI CHEN( 陈 燕 霓 ) 二 人 合 计 控 制 我 武 生 物
         257,604,501 股股份,占我武生物股本总额的 49.20%,为发行人的共
         同实际控制人。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1651 号文)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25 万股
         (其中,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1,1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 1,425
         万股),并于 2014 年 1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市后历次股权变动均经过了必要的政府主
         管部门登记程序,历次实收资本变动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胡赓熙将其所持发行人
         175 万股股份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除前述情形以外,
         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4-1-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经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经营
         发行人主营业务所必须的经营许可。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我武香港外,发行
         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经营实体,未在中国大陆以外
         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过敏性疾病诊断及治疗产品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及其 2020 年第三
         季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及相应利润占发行人总体
         收入、利润比重较高。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需终止的事由,在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未发生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具有重大不利影响之变化的
         情况下,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
         的主要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第(一)、(二)项之所述。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了关
         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披露等,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已明确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及其 2020 年第三
         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
         方的主要关联交易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及向关联方采购、销售商品,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我武管理、共同实际控制人胡赓熙
         与 YANNI CHEN(陈燕霓)均已于 2011 年 11 月出具《减少和规范关联
         交易承诺函》《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
         人 2017 年度报告、2018 年度报告、2019 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

                                4-1-10
         度报告,我武管理、胡赓熙与 YANNI CHEN(陈燕霓)前述关于规范关
         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仍在正常履行中,其不存在违反前述承
         诺的情形,该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有利于保护
         发行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法拥有 3 处
              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2.   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法拥有 1 处
              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二) 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法拥有 38 项在
         中国境内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法拥有 14 项在
         中国境内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及 3 项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专利,不
         存在产权纠纷。

    (四) 发行人拥有的作品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法拥有 1 项取得
         《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品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五) 发行人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法拥有 1 项取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
         纷。

    (六) 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法拥有 3 项取得

                                  4-1-11
         《国际顶级域名证书》的域名,不存在产权纠纷。

    (七)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3 家控
         股子公司及 1 家参股公司。

    (八) 发行人拥有的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 家分支
         机构。

    (九)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房屋租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其书面确认,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从第三方
         租赁使用之主要房产为 5 处。

    (十)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合计为 155,868,200.57 元,包括
         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办公及电子设备及运输设备。

    (十一)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有效地拥有其重要资
           产,该等资产权属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其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重大合同之内容未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并经其书面确认,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因知识产权、环境生态、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及其 2020 年第三
         季度报告并经其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
         第九部分第(二)项所述主要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亦未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其书面确认,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之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均在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发展过程中产生,不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合法、有效。

                                   4-1-1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我武生物进行过两次增资(分别为资本
         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
         为,我武生物进行的两次增资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前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未进
         行合并、分立、其他增减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除本次发行外,发行人不存在
         拟进行合并、分立、其他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所述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报告期内章程的历次
         修订已履行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适用的公司章程按《公司法》和《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起草和修订,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重大不一致之
         处。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发行人已建立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已由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
         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在重大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对发行人所提供之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资料进行的形式审查,发行人近三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表决结果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对发行人所提供之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资料进行的形式审查,发行人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
         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且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为
         张奇峰和徐国良,其中张奇峰为会计专业人士。经本所律师核查,张
         奇峰、徐国良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前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所适用的主要税
         种、税率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最近三年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
         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取得的主要财政
         补助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七.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

    (一) 发行人的合规情况

         1.   市场监督管理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商法律法规的处
              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函出具

                                  4-1-14
     日,不存在被该局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2.   税务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出具的《涉税
     违法行为审核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3.   劳动保障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严格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劳资纠纷和立案查处情况。

4.   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
     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至证明函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行政法规被该
     中心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5.   环保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出具的《证明》(德环法函〔2020〕55 号),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函出具日未受该局行政处罚。

6.   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
     出具的《证明》(编号:【2020】080 号),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7.   消防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日,发
     行人涉及消防安全方面受到行政处罚情形如下:2020 年 8 月 10
     日,因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被处以警告的处罚。发
     行人已完成整改,所涉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以上处罚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因违反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8.   土地管理合规情况

                          4-1-1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
         在德清县行政区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9.   住房和建设管理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
         因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调查、追究、
         处罚或其他任何形式处理的记录,与该局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
         的争议或纠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我武管理、胡赓熙、YANNI CHEN(陈
    燕霓)出具的书面确认,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国
    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出具的《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中国人
    民银行德清县支行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德清县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告
    知书 2020 年第 6 号》、上海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沪公(松)证(2020)第
    027935 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20)
    沪东证字第 8392 号《公证书》,我武管理、胡赓熙、YANNI CHEN(陈
    燕霓)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
    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三)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合规情况

    1.   市场监督管理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040000202011000018、
         040000202011000019),兆民医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记
         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040000202011000020),上
         海干细胞自 2018 年 5 月 4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被上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4-1-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000000202011000067),上海火蝾
螈自 2018 年 6 月 25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被上海市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040000202011000024),我
武霸下自 2020 年 9 月 2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被上海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我武商务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函出
具日止,在该局无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遇风文化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函出具日止,
在该局无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浙江干细胞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函出具日止,
在该局无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浙江火蝾螈自成立起至证明函出具日止,在
该局无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我武踏歌自公司成立日起至证明函出具日止,
在该局无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超级灵魂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函出具日止,
在该局无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我武天然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函出具日止,
在该局无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040000202011000021、
040000202011000022),我武生物上海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被该局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4-1-17
     11 月 19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040000202011000017),我
     武天然上海分公司自 2020 年 6 月 22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不
     存在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2.   税务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出具的
     《证明》,兆民医药除 2019 年 11 月因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
     局第一稽查局税务稽查查补税款 36.58 元、加收滞纳金 11.9 元外,
     自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9 月,不存在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出具的
     《证明》,上海干细胞除 2019 年 1 月因逾期缴纳税款被加收 6.66
     元滞纳金外,自 2018 年 5 月至 2020 年 9 月,不存在其他税收违
     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出具的
     《证明》,上海火蝾螈自 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9 月,不存在税
     收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出具的《涉税
     违法行为审核证明》,我武商务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出具的《涉税
     违法行为审核证明》,遇风文化、我武天然、我武踏歌、浙江干
     细胞、浙江火蝾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无被
     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出具的
     《证明》,我武生物上海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9 月,
     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出具的
     《证明》,我武天然上海分公司自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9 月,
     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网站的查询并经发行人书面确
     认,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我武霸下、超级灵魂不存在被有权
     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3.   劳动保障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

                          4-1-18
查询及下载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兆民医药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期间,不存在被上海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
查询及下载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上海干细胞
自 2018 年 5 月 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期间,不存在被上海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
查询及下载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上海火蝾螈
自 2018 年 6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期间,不存在被上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我武商务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
函出具日止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劳资纠纷和
立案查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浙江干细胞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
明函出具日止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劳资纠纷
和立案查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我武踏歌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
函出具日止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劳资纠纷和
立案查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我武天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
函出具日止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劳资纠纷和
立案查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
查询及下载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我武生物上
海分公司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期间,不存
在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的
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
查询及下载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我武天然上
海分公司自 2020 年 6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期间,不存
在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的

                     4-1-19
     记录。

     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网站的查询并
     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我武霸下、遇风文
     化、超级灵魂不存在被有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予以行政处
     罚的记录。

4.   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截至 2020
     年 9 月,兆民医药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存在被
     该中心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截至 2020
     年 9 月,上海干细胞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存在
     被该中心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截至 2020
     年 9 月,上海火蝾螈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存在
     被该中心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
     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我武商务自 2016 年 7 月
     13 日至证明函出具日止,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行政法规
     被该中心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
     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浙江干细胞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行
     政法规被该中心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清县分中心
     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我武天然自 2020 年 7 月
     14 日至证明函出具日止,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行政法规
     被该中心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截至 2020
     年 9 月,我武生物上海分公司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不存在被该中心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4-1-20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截至 2020
               年 9 月,我武天然上海分公司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不存在被该中心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主管公积金管理机关网站的查询并经发行人
               书面确认,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浙江火蝾螈、我武霸下、我
               武踏歌、遇风文化、超级灵魂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行政
               法规被有权公积金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三年内
         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本次募集资金及使用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2,50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如下项目:

          序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额(万元)
          号
                 天然药物综合化利用基地         41,832.07         41,832.07
          1.
                         建设项目
          2.        动物实验中心项目            16,475.96         15,667.93

          3.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总计                    73,308.03         72,500.00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 天然药物综合化利用基地建设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天然药物综合化利用基地建设项目
               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取得德清县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项
               目代码:2012-330521-07-01-26865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天然药物综合化利用基地建设项目
               建设场地取得编号为浙(2019)德清县不动产权第 0014688 号的《不
               动产权登记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其天然
                                     4-1-21
       药物综合化利用基地建设项目正在履行环评备案程序。

    2. 动物实验中心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动物实验中心项目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取得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
       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代码:
       2019-330521-27-03-81808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动物实验中心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
       报告表并向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提出审批申请,且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取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出具的编号为湖德
       环建〔2020〕141 号的《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
       武生物动物实验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动物实验中心项目建设场地取得编
       号为浙(2019)德清县不动产权第 0014688 号的《不动产权登记证
       书》。

    3. 补充流动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或
       者生产等事项,不适用于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规定,不属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项下规定的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相应的
       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 前次募集资金及使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4]第 110017 号《验资报告》的审验、
    发行人各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审计机构出
    具的各年度《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专项鉴证报告》及发
    行人首发保荐机构出具的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
    查意见》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共计募集资金 220,55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17,633,663.37 元
    及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 10,532,242.92 元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92,384,093.71 元,到账日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
    且发行人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证券品种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
    次募集资金于“年产 300 万支粉尘螨滴剂技术改造项目”、“变应原研
    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营销网络扩建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直接投
    入 89,286,578.34 元,补充流动资金支出 99,373,958.50 元,募集资金
    专户余额为 14,290,476.11 元(含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后的募集资金利息

                              4-1-22
         收入 10,566,919.24 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
         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情况相符。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 诉讼、仲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其书面确认、
             相关诉讼、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在中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浙 江 法 院 网
             (http://www.zjsfgkw.cn/) 、 湖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http://huzhou.zjcourt.cn/) 、 德 清 县 人 民 法 院
             (http://deqing.zjcourt.cn/) 、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http://www.hshfy.sh.cn/shfy/web/) 、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http://www.a-court.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的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正在进行中的诉
             讼、仲裁情况如下:

             2020 年 10 月 27 日,德清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浙江同泰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诉我武生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向我武生物送
             达了《应诉通知书》(2020 浙 0521 民诉前调 1932 号),该案中原
             告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我武生物支付工程款
             781,298.95 元及利息(以 781,298.95 元为基数,按 LPR 计算,自起
             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该案受理费及诉讼费。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还在审理之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上述案件涉及金额
             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较小,对发行人财务状况、
             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重大诉讼,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亦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2. 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其书面确认、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在相关政府主管部
             门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报告期内受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2020 年 8 月 10 日,德清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书》(德(消)行罚决字〔2020〕0044 号),发行人因消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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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被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
       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所受处罚为警告,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较轻处
       罚情形。

       根据德清县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已完成整改,所涉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以上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以上处罚外发行人不存在
       其他因违反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已由
       主管机关确认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或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
       属于情节严重,且发行人被处罚后已及时整改,未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亦不构成实
       质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我武管理、胡赓熙
    出具的书面确认,相关诉讼仲裁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结果,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
    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胡赓熙出具的书面确认、上海公安局
    派出所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出具的沪公(松)证(2020)第 027925 号《有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所律师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胡赓熙
    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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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程序及实质条件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的规定。发行人已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上报待核准条件,本次发行尚
     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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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公章)                                                 刘   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黄青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廖学勇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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