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8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 年 12
月 4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
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并获
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2、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修订稿)的各项内容设置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编制的《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
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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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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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国良 张奇峰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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