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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31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
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48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
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 70%,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
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
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发行实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
2、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建设变应原点刺液原液技术改造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提高竞争力及综合营
运能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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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建设变应原点刺液原液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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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国良                    张奇峰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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