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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10-27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
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
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较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其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关于延长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本次延长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
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1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国良                张奇峰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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