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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08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我武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
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事前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
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
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
提供了较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其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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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国良                 张奇峰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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