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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通教育: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1-27  

						股票简称:全通教育             股票代码:300359     公告编号:2015-151



                     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0月28日印
发了《关于核准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向朱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9号),其中核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24,617,428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批文,全通教育通过以每
股人民币37.64元的价格向陈炽昌、孝昌恒瑞天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民生
稳赢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莫剑斌、喻进非公开发行24,617,428股A股共筹得人
民币926,599,989.92元,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扣除承销费27,797,999.70
元后,净筹得人民币898,801,990.22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广会验字[2015]G140404802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开立了2个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帐号分别为44050178031800000010、4405017803180000009。
根据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验字[2015]第G14040480208号”《验资报告》,2015
年11月25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898,801,990.22元已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账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甲方: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
名 称 为 广 东 全 通 教 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账 号 分 别 为 44050178031800000010 、
4405017803180000009,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截至
2015年11月26日,44050178031800000010专户余额为557,000,000.00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支付收购北京继教网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习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
股 权 的 现 金 对 价 的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储 和 使 用 ;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26 日 ,
44050178031800000009专户余额为341,801,990.2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的前提下,
甲方可将存放在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定期存单不得
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严绍东、高俊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之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全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