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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通教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0-09-10  

                        证券代码:300359         证券简称:全通教育        公告编号:2020-076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
       《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
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陈炽昌先生、林小雅女士及
其一致行动人全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鼎资本”)、中山峰汇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汇资本”)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通教育
43,696,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8911%)转让给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文旭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文旭顺”);同时,陈
炽昌、全鼎资本将其持有的全通教育105,317,6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6089%)所对应的表决权及相关权利无偿地、独家地委托给中文旭顺行使。具
体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
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陈炽昌先生的通知,获悉陈炽昌先生、林小雅女士
及全鼎资本于2020年9月10日与中文旭顺签订了《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
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二、《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人):


                                   1
    甲方一:陈炽昌
    甲方二:林小雅
    甲方三:全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全鼎资本”)
    以上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统称为“甲方”或者“委托方”。
    乙方(受托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文旭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鉴于甲乙双方于2020年9月7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陈炽昌、全
鼎资本分别将其持有的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73,430,496股、31,887,107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就其
于2020年9月7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第3.2条的约定进行变更,达成以下
补充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第3.2条的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将甲乙双方于2020年9月7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
协议》第3.2条的约定进行变更,变更前后的内容如下:
    原条款:
    “3.2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满2年后且甲方已归还其对乙方的全部质押
借款本息(如以股份转让款抵偿借款本息的,《股份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第二次
股份转让应当完成过户)的前提下,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
委托可以提前到期:
    3.2.1 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标
的公司股份,使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仅依据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即已
成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标准为: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为标
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其合计持股比例超出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如
有)合计持股及接受表决权委托(如有)比例6%以上,且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
方能够控制标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半数以上成员)的。
    3.2.2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
    变更后条款:
    “3.2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满2年后且甲方已归还其对乙方的全部质押


                                     2
借款本息(如以股份转让款抵偿借款本息的,《股份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第二次
股份转让应当完成过户)的前提下,如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通过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标的公司股份,使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仅依据其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即能够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的标准为: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为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其合计持股比例超
出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及接受表决权委托(如
有)比例6%以上,且乙方及/或乙方的关联方能够控制标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
半数以上成员)的,表决权委托可以提前到期。”
    2、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变更后的第
3.2条的内容执行,不再执行《表决权委托协议》原第3.2条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未进行约定的事宜,仍以甲乙双方于2020年9月7日签署的《表
决权委托协议》为准。
    4、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立并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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