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教育:《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4-23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项管理,更好的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
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等。
公司日常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
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
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
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
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
机构等。
对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
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
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或者年度累计捐赠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且经董事长审批后,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或者年度对外捐赠金额累计
超过 2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00 万的,或者年度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超
过 400 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在一年内由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长批准的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超过
400 万的,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均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在其权限额度内,授权董事长在限定金额范围
内与经营管理层协商后决定对外捐赠事项;
(六)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
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
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
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第十三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捐
赠,必须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程序
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
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
司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
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