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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通教育:《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4-23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
业板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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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
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该商业银行连
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专户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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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
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
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超过总经理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做到付款金
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
案查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
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
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
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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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末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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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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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
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
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超募资金应当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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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
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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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可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
途,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
资金存在的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己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己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8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
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
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并有权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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