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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通教育:董事会决议公告2022-04-23  

                        证券代码:300359          证券简称:全通教育         公告编号:2022-019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在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 88 号尚峰
金融商务中心 5 座 18 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除董事杨帆外,其他董事均以通讯方式参加)。公司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庄文瑀先生主持,会议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1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公司总经理刘玉明先生向公司董事会作了 2021 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涉
及公司 2021 年工作总结及 2022 年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2021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2022年度发展展望,公司董事会编制了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上的《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上的《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2021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上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考虑到公司未来发展需求,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公司董事
会拟定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本预案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法《公司法》、《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
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
会计政策,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
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
核销坏账。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为满足公司的经营和投资需求,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公司及子公
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在此额度
内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借贷,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授权
决议的有效期为一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发展的情况下,为提高公司短期自有流动资金的使
用效率,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在授权的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滚动使用额度累计不超
过 120,000 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符合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
意继续聘请广东司农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
同意的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订)》,董事会同意修订相应的《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董事会同意修订相应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董事会同意修订相应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相应的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相应的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相应的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相应的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九、《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
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毛剑波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周倩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 14:30 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1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9)《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6)《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附件:
       1、毛剑波先生个人简历
       毛剑波,男,1969 年出生,本科,工学学士。2015 年 4 月至 2018 年 10 月
任江西出版集团公司供应链管理分公司总经理;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
华章天地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11 月在中文传媒任职;
2019 年 3 月任中文传媒董事会秘书;2020 年 1 月至今,任江西高校出版社有限
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22 年 3 月任江西中文东旭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毛剑波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毛剑波先生与公司其他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
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周倩女士个人简历
       周倩,女,中国国籍,1969 年 2 月出生,工程硕士,高级会计师。2005 年
3 月至 2008 年 9 月任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8 年 9 月
至 2009 年 3 月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水务事业部常务
副总经理;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2014 年 4 月至今任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
事。
    截至本公告日,周倩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周倩女士为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