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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炬华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23  

						证券代码:300360           证券简称:炬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9-077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次股东大
会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丁敏华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故委托副董事
长洪军主持并代为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共 23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228,919,0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88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 196,644,4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0066%;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
 表股份 32,274,6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792%;中小投资者(指除以下股东
 以外的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股份 37,666,0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195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购买关联方房产的议案》

    公司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减少日常关联交易,使用自有资金向公司控股股
东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华集团”)购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龙舟路 6 号炬华集团智慧产业园 2 幢 1-9 层、3 幢 1-9 层及 4 幢 102 室(即
3 幢 4 幢连廊)房产,该房产建筑面积合计 16266.93 平方米,对应土地使用权
面积合计 1978.10 平方米,同时,配套 170 个地下车位随上述房产一并转让。经
具有证券期货评估业务资格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杭州炬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坤元评报〔2019〕529 号),以评估价值为基准,双方确定本次房产转让价格
为人民币 329,100,000 元。
    截至目前炬华集团持有公司 22.8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是公司实际
控制人丁敏华实际控制的企业,炬华集团为本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37,679,62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3%;反对 8,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7%;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因股东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丁敏华、洪军、郭援越、杨光、刘峥嵘、周芬、
包俊明 8 名参会股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回避 191,230,557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657,1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

    鉴于近期证券市场及公司股价的积极变化,为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
实施,保障投资者利益,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业绩和市值等方面的信心,公
司拟将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14.10 元/
股。除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表决结果:同意 228,912,08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7,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659,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灵芝律师、沈璐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