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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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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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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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
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1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22 日 15:00 期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28,919,08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85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均
为截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96,644,40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8.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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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274,67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7.87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7,666,0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95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关于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等通知公告中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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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 11.52%股
份的股东丁敏华先生,在 2019 年 11 月 4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
集人,提议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已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丁敏华先生持有公司 11.52%股份,具备相关规
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要求。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
经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告了《关于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公告》。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购买关联方房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679,6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657,1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反对 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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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28,912,0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9%;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659,0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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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沈璐
201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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