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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炬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07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第四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审议、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
所有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我们
认为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经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经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杨光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郭援越为公司财务总监;
聘任王溅、包俊明、刘超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戴晓华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二、关于变更回购公司股份用途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回购公司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回购公司股份用途,是结合公
司发展战略,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考虑,变更回购公司股份用途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回购公司股份用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变更回购公司股份用途
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甘为民




     王友钊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