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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炬华科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07  

						证券代码:300360           证券简称:炬华科技       公告编码:2020-021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股东大
会于 2020 年 3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丁敏华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共 1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65,818,6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73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165,633,3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6901%;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
 股份 185,3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78%;中小投资者(指除以下股东以外

 的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8 名,代表股份 588,4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能源需求侧物联网信息平台生产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该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实施地点为杭州市余杭区仓前
街道永乐村。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更有效整合子公司资源,发挥
综合效能,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天台炬源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实施
主体,新增浙江天台县西工业区地块作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公司本次新增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表决结果:同意 165,689,68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22%;反对
12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59,4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786%;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截至 2020 年 1 月 6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回购方案实施已完

成。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1,629,053 股,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规定,公司确定将本次回购的 21,629,053
股予以注销。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已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办理完成,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
由 409,619,150 股减少至 387,990,097 股,注册资本由 409,619,150 元变更为

387,990,097 元。
    表决结果:同意 165,689,8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22%;反对
12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59,4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786%;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已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办理完成,注销完成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将 由 409,619,150 股 减 少 至 387,990,097 股 , 注 册 资 本 由
   409,619,150 元变更为 387,990,097 元。2020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
   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
   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 司注册资 本为人 民币

40,961.915万元。                           38,799.0097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 经 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总 经 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股改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八条         公司股改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6,750万股,全部由各发起人认购;2011年 6,750 万股,全部由各发起人认购;2011
3月14日,公司向杭州正高投资咨询有限公 年 3 月 14 日,公司向杭州正高投资咨询有
司发行股份250万股,该次发行后公司的总 限公司发行股份 250 万股,该次发行后公司
股本变更为7,000万股;2011年5月23日,       的总股本变更为 7,000 万股;2011 年 5 月

公司向浙江崇德投资有限公司发行325万 23 日,公司向浙江崇德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股,向浙江浙科银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       325 万股,向浙江浙科银江创业投资有限公
行175万股,该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变更       司发行 175 万股,该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
为7,500万股;2013年12月31日,公司经中 变更为 7,500 万股;2013 年 12 月 31 日,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人民币普通股1,988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88 万股,其中公司
行新股428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开发行新股 428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1,560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增至7,928万        股 份 1,560 万 股 , 公 司的 股 本 总 额 增 至
股。2017年12月12日,公司非公开发行新       7,928 万股。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司非公
增股份46,949,150股。公司目前的股份总 开发行新增股份 46,949,150 股。截至 2020

数为40,961.915万股。                       年 1 月 6 日,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1,629,053 股并全部予以注销,注销后,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38,799.0097 万股。

         根据本次相关变更,公司决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165,689,8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22%;反对
129,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78%;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59,4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786%;反对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灵芝律师、沈璐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