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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炬华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4-14  

						证券代码:300360            证券简称:炬华科技          公告编码:2020-024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92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炬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6,949,150 股,发行价格为 13.57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637,099,965.5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9,354,682.47 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466 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
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溪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及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详见 2017 年 12 月 19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
新增全资子公司天台炬源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源物联”)作为“能
源需求侧物联网信息平台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浙江天台县西工业区地
块作为“能源需求侧物联网信息平台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炬源物联(以下简称“甲方二”)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村支行(以下简称“杭
州银行蒋村支行”或“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或“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1040160015457404,截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能源需求侧物联网信息平台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
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磊、陈金林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629.35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