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31
证券代码:300360 证券简称:炬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采用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敏华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代表共 18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224,588,1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52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221,385,6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8920%;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股
份 3,202,4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349%;中小投资者(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
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股份 23,779,2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145%。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公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25),公司独立董事刘晓松先
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共
有 0 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情况如
下:
1、审议《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24,093,30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97%;反对
494,83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284,4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91%;反对 494,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24,093,30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97%;反对
494,83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284,4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91%;反对 494,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24,093,30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97%;反对
494,83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0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284,4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91%;反对 494,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帆律师、杨镕澺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