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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7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
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
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建
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所有者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子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和其他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
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满足公司对核心人才的巨大需求,建立公司的人力资
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0 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   伟




    刘晓松




    郭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