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4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
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本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就《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如
下:
经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段宏女士个人履历认真审查,段宏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
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独立董
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规
定的任职条件。我们认为段宏女士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符合公司
独立董事职责要求,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段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范自力 何丹 刘兴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