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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翔环境: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8-141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于近日收
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传票以及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公司收
到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许婷婷、简阳市天翔
供排水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
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都江堰江源水电投资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茂县国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资产受益权回购价
款46,900,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55,989.04元(自2018
年8月11日至暂计日2018年9月10日,按迟延支付金额24%/年的标准计算);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9月11日至
实际清偿日止,按迟延支付金额24%/年的标准计算);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权益所付出的律师费
150,000元;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至十一在上述第1、2、3、4项请求范围内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对《股权质押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即被告
一持有的宏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3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
第1、2、3、4项请求的债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帐款
在第1、2、3、4项请求的债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7日植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植瑞-长青18号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植瑞公司”)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ZR-TXHJ-06071-01《资产收益
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回购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依法持有的
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39.86%股权的合法收益权(以下简称“资产收
益权”)转让给植瑞公司,转让价款(人民币)4690万元。植瑞公司取得该资产
收益权之后,被告一应当按合同约定回购全部资产收益权并支付回购价款及投
资溢价价款。《回购合同》还约定如被告一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
翔环境)对其他债权人、金融机构发生违约,或者受到国家机关的行政处罚,
或者出现重大诉讼、仲裁、被强制执行事项,对天翔环境向植瑞公司履行回购
义务产生实质有害影响,植瑞公司可以要求被告一立即回购前述资产收益权。
《转让回购合同》5.5条约定如发生5.4.2条情形之一时,被告一天翔环境应自
植瑞公司向其发出要求其回购转让标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将转让标的全部回购价款付至投资基金委托财产专户。同时,《回购合同》
第5.11条、第16.4条均约定,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向植瑞公司支付回购价款的,
每逾期一日,按迟延支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日,为了确保被告一向植瑞公司履行回购义务,被告二邓亲华、被告三
邓翔、被告四许婷婷分别与植瑞公司签订了编号为ZR-TXHJ-0671-04、ZR-TXHJ-
0671-05、ZR-TXHJ-0671-06的《保证合同》,后分别与被告五简阳市天翔供排水
有限公司(简称天翔供排水)、被告六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简称天翔水
务)、被告七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翔葛博)、被告八成都圣骑士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圣骑士公司)、被告九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亲
华科技)、被告十都江堰江源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源水电)、被
告十一茂县国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茂县水电)签订了编号为ZR-TXHJ-
JYBZ-01、ZR-TXHJ-SWBZ-01、ZR-TXHJ-GBBZ-01、ZR-TXHJ-SQSBZ-01、ZR-TXHJ-
QHBZ-01、ZR-TXHJ-SDBZ-01、ZR-TXHJ-GSBZ-01的《保证合同》,十被告分别承
诺为保证植瑞公司在《转让回购合同》中债权的实现,愿意为《转让回购合同》
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转让回购合同》项下
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不限于主债权全部回购价款、债务人因违反《转让回
购合同》而应支付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
发生的所有费用、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转让回购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支付
的其他款项等。
    另,2018年6月7日,为了确保《转让回购合同》的履行,被告一与植瑞公
司签订编号为ZR-TXHJ-GQZY-02的《股权质押合同》,将被告一持有的宏华融资
租赁(深圳)有限公司30%股权质押给植瑞公司。
    后,植瑞公司与被告一天翔环境签订了编号为ZR-TXHJ-YSZK-03的《应收账
款质押合同》,被告一天翔环境以其对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傲江生
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盾构制
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为其在《转让回购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向植
瑞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双方于2018年7月18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
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0476 9061 0005 7023 4597。
    2018年8月6日,植瑞公司因发现被告一存在有害主合同债务履行的行为,
根据《转让及回购合同》第5.4.2条第(7)项以及第5.5条的约定,向被告一发
出了ZR-TXHJ-06071-08《提前回购通知函》,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将全部回购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
    2018年8月13日,因被告一未按照《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以及《回购通
知函》的通知,在收到《回购通知函》之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回购义务。植瑞公
司分别向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发送了《提前履行
保证义务通知书》,要求十被告履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9月6日,原告与植瑞公司签订了编号为ZR-ZTCZ-ZQZR-02的《债仅转
让合同》,约定将植瑞公司在《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编号:ZR-
TXHJ-06071-01】及其附属文件项下被告一享有的所有债权及相关权益、附属担
保权益(即在《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及其所有的附属及相关文件项下
享有的担保权益)转让给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现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被告二、三、四、五、六、七、
八、九、十、十一均对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现实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5%。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
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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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七、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