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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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蓝 鹏 (成 都) 律 师 事 务 所 Add:Room 1502, ACC Aviation City Plaza, No.169,
Tianhui South Street, High-Tech Zone,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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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或公司)委托,就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计划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以下简
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成
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以下合
并简称《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依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注:《管
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即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废止,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公告,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继续按照原《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执行),并
于 2015 年 9 月 2 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天翔环境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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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翔环境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天翔环境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去、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
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天翔环境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同提交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安排及条件
(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解锁期限的规定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
之日起 1 年内为锁定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比
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次解锁 33.3%
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解锁 33.3%
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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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锁数量占限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比
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次解锁 33.4%
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解锁条件的规定
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锁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
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第一个解锁期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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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相比 2014 年,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锁期 相比 2014 年,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49%;
第三个解锁期 相比 2014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5%。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
净利润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锁比例 100% 0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
之日起 1 年内为锁定期,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锁。根据《成都天保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
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的业绩条件
1. 根 据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XYZH/2014CDA4052-1 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报告》、
XYZH/2017CDA80021 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和说明,公司 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31,237,129.97
元,公司 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10,294,706.04 元,公司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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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 2014 年度增长 253.09%,增长率不低于
249%。公司达到业绩考核要求,符合解锁的业绩条件。
2.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授予的 13 名激励对象中,除 1 名激励对象陈永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
以及 1 名激励对象沈振华先生因已退休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外,其余 11 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均达标,符合解锁条件。
(三)其他解锁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公
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
息公开平台(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网
站(http://www.csrc.gov.cn/pub/shenzhe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诚
信 档 案 处 罚 与 处 分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bulliten/cxda/cfcfjl/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
核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符合解锁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核查,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监督管
理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
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shenzhe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
司 诚 信 档 案 处 罚 与 处 分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bulliten/cxda/cfcfjl/)、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hixin.court.gov.cn)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的 13 名激励对象中,除 1 名激励对象陈永因离职已不具
备激励资格外,其余 12 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符合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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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此外,本所注意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告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18CDA80110 号《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告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相关事项的专项检查报告》,根据上述
公告内容,公司存在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经本所核查公司公开披露
的公告信息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亦未因此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因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解锁条件目前已得以满足。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经履行的程序
(一)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2 名,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6.5819 万股。”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
相关事宜。
(二)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股份解除限售。
(三)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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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司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
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按照《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履行了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内部批准程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依据当时有效的《管理办
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已按照《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履行了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内部批准程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尚需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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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hui South Street, High-Tech Zone, Chengdu.
BEJING LANPENG (CHENGDU) LAW FIRM TEL:028-62529329 Website:www.lanpenglawyer.com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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