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关于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 2018-146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公告。
2、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28 日-2018 年 11 月 29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 188 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亲华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6,486,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97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6,479,6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9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7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467,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48%。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66,479,68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60%;反对 6,7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460,5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99.9655%;反对 6,7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
数的 0.03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树、李霄
3、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