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8-148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于近日收
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京03民初710号】、《民事起
诉书》,现将公司收到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邓亲华(被告二)、邓翔
(被告三)、许婷婷(被告四)、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被告五)、简阳市
天翔水务有限公司(被告六)、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七)、成都圣
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八)、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九)、都江堰
江源水电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十)、茂县国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被告
十一)、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十二)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资产受益权回购价
款80,000,00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30,684.93元(自
2018年8月11日至暂计日2018年9月10日,按迟延支付金额24%/年的标准计算);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9月11日至
实际清偿日止,按迟延支付金额24%/年的标准计算);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权益所付出的律师费
300,000.00元;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至十二在上述第1、2、3、4项请求范围内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对《股权质押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即被告
一持有的成都汇凯水处理有限公司20%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1、
2、3、4项请求的债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帐款
在第1、2、3、4项请求的债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20日植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植瑞-长青18号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植瑞公司”)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ZR-TXHJ-0620-01《资产收益
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回购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依法持有的
被告五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简称“天翔供排水”)98%股权的合法收益
权、成都天盛华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盛华翔”)100%股权的合法收益
权(二者以下合称“资产收益权”)转让给植瑞公司,转让价款(人民币)分别
为36,370,000.00、43,630,000.00,合计80,000,000.00元。植瑞公司取得该资
产收益权之后,被告一应当按合同约定回购全部资产收益权并支付回购价款及
投资溢价价款。《转让回购合同》还约定如被告一对其他债权人、金融机构发生
违约,或者受到国家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出现重大诉讼、仲裁、被强制执行
事项,对被告一向植瑞公司履行回购义务产生实质有害影响,植瑞公司可以要
求被告一立即回购前述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5.5条约定如发生5.4.2条
情形之一时,被告一应自植瑞公司向其发出要求其回购转让标的的书面通知之
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转让标的全部回购价款付至投资基金委托财产
专户。同时,《转让回购合同》第5.11条、第16.4条均约定,被告一未按合同约
定向植瑞公司支付回购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支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
植瑞公司支付违约金。《转让回购合同》第16.5条约定: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
对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权益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2018年6月20日,为了确保被告一向植瑞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植瑞公司分别
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订了编号为ZR-TXHJ-0620-04、ZR-TXHJ-0620-05、
ZR-TXHJ-0620-06的《保证合同》,后分别与被告五至被告十二签订了编号为ZR-
TXHJ-JYBZ-03、ZR-TXHJ-SWBZ-03、ZR-TXHJ-GBBZ-03、ZR-TXHJ-SQSBZ-03、ZR-
TXHJ-QHBZ-03、ZR-TXHJ-SDBZ-03、ZR-TXHJ-GSBZ-03的《保证合同》,十一被告
分别承诺为保证植瑞公司在《转让回购合同》中债权的实现,愿意为《转让回
购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转让回购合
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不限于主债权全部回购价款、债务人因违反
《转上回购合同》而应支付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
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转让回购合同》约定应向
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
2018年6月20日,植瑞公司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ZR-TXHJ-GQZY-04的《股权
质押合同》,被告一以其合法持有的成都汇凯水处理有限公司20%的股权为其在
《转上回购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7月19日,双方在成都
市青白江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成都市青白江区行政审批局出具
了编号为(青白江)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004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
书》。
后,植瑞公司与被告五签订了编号为ZR-TXHJ-YSZK-02的《应收账款质押合
同》,被告五以其对简阳市人民政府享有已投资金额(包括不限于截至合同签署
之日已投资金额1.9亿元,具体以划款赁证为准,以及对应合同《石盘(四海)
食品医药产业园工业供水厂及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作建设合同》未来所形成的
应收账款债权)为其在《转让回购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向植瑞公司提供质押
担保。双方于2018年7月2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登记证明编号为0478 2331 0005 7175 7573。
2018年8月6日,植瑞公司因发现被告一存在有害主体债务履行的行为,根
据《转让及回购合同》第5.4.2条第(7)项以及第5.5条的约定,向被告一发出
了编号为ZR-TXHJ-0620-09的《提前回购通知函》,要求被告一提前履行回购义
务。
2018年8月13日,因被告一未按照《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以及《回购通
知函》的通知,在收到《回购通知函》之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回购义务。植瑞公
司分别向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发送了《提前履行保证义务通知书》,要求十一被告
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9月6日,原告与植瑞公司签订编号为ZR-ZTCZ-ZQZR-04的《债权转让
合同》,约定植瑞公司将其在《转让回购合同》及其附属文件项下对十被告享有
的所有债权及相关权益、附属担保权益(即在《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动产抵押合同》、《应收账款》其所有的附属及相关文件项下享有的担保权益)
转让给原告。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3%。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
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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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七、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京03民初710号】、《民事
起诉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