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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2-04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8-149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收到福建
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闽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书》【(2018)闽02民初673号】,现将判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公司”)
    被告: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大公司”)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
    被告:邓亲华
    被告:邓翔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宽大公司立即向金海峡公司支付《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
租金35,790,000.00元;
    2、判令宽大公司立即向金海峡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00元;
    3、判令宽大公司向金海峡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35,7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起诉状送达之日起计算至实
际付款日);
    4、判令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对上述宽大公司向金海峡公司承担的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宽大公司、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财产担保费、公告费)。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宽大公司因向金海峡公司融资,双方签订编号为JHXZL-SHHZ-2017-001-01
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为JHXZL-SHHZ-2017-001-02的《所有权转让协议》。
根据前述2份合同约定:宽大公司向金海峡公司转让设备即租赁物,金海峡公司
将上述设备即租赁物出租给宽大公司使用,租赁成本为40,000,000.00元,留购
价款为100元;租赁期间为2017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3日,共60个月,自起租
日起算,租金支付间隔为每3个月一次、期末支付,租金支付期次共20期;第一
期租金的租金日为2017年6月13日,以后各期租金的租金日为第一期租金日在每
月的对应日,每期租金为2,386,000.00元,租金总额为47,720,000.00元,保险
费为0元,保证金为0元。
    天翔环境向金海峡公司出具编号为JHXZL-SHHZ-2017-001-07的《担保书》,
邓亲华、邓翔分别向金海峡公司出具编号为JHXZL-SHHZ-2017-001-08A、JHXZL-
SHHZ-2017-001-08B的《个人担保书》。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各自为宽大公
司在《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向金海峡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故天翔
环境、邓亲华、邓翔应对宽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金海峡公司依约向宽大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的协议价款
40,000,000.00元,后因作为保证人的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涉入重大诉讼,
金海峡公司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10.2条款的约定,要求宽大公司于2018
年8月8日之前向其提供31,256,310.9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作为新的担保,经金
海峡公司催告后,宽大公司至今未能提供新的担保,构成违约。
    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七条的约定,金海峡公司有权宣布租赁加速到
期,并要求宽大公司立即付清合同项下全部未租金35,790,000.00元;另依照
《售后回租赁合同》第八条的约定,金海峡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金海峡公司申请,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
(2018)闽02民初67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宽大公司、
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的财产,价值以35,790,100.00元为限。金海峡公司因
此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00元。
    (四)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宽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海峡公司编号为
JHXZL-SHHZ-2017-001-01 的 《 售 后 回 租 赁 合 同 》 项 下 全 部 未 付 租 金
35,790,000.00元;
    2、被告宽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海峡公司编号为
JHXZL-SHHZ-2017-001-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留购价款100元;
    3、被告宽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海峡公司编号为
JHXZL-SHHZ-2017-001-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延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
以35,7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
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4、被告宽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海峡公司财产保
全费5,000.00元;
    5、被告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对被告宽大公司的上述第1项、第2项、第
3项、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完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宽
大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775.5元,由被告宽大公司、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
共同负担。
    (五)公司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对一审被告宽大公司应支
付给被上诉人金海峡公司编号为JHXZL-SHHZ-2016-002-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项下未付租金本金数额,从原判决中确定的应付租金本金中扣减已经归还部分。
    2、请求按照上述租金本金金额,重新确定每期的租金本金金额和租金利息
金额。
    3、请求贵院重新分配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照被上诉人的
诉讼请求与最后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的比例,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分配。
    二、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公司”)
    被告: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大公司”)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
    被告:邓亲华
    被告:邓翔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宽大公司立即向金海峡公司支付《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
租金41,762,000.00元;
    2、判令宽大公司立即向金海峡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00元;
    3、判令宽大公司向金海峡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其中,已到期未付租
金2,983,000.00元的违约金以2,98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
从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暂计至2018年8月12日为11,932.00元;
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38,779,000.00元的违约金以38,779,000.00元为基数,按
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起诉状送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4、判令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对上述宽大公司向金海峡公司承担的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宽大公司、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宽大公司因向金海峡公司融资,双方签订编号为JHXZL-SHHZ-2016-002-01
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为JHXZL-SHHZ-2016-002-02的《所有权转让协议》。
根据前述2份合同约定:宽大公司向金海峡公司转让设备即租赁物,金海峡公司
将上述设备即租赁物出租给宽大公司使用,租赁成本为50,000,000.00元,留购
价款为100元;租赁期间共60个月,自起租日起算,租金支付间隔为每3个月一
次、期末支付,租金支付期次共20期;第一期租金的租金日为2017年2月8日,
以后各期租金的租金日为第一期租金日在每月的对应日,每期租金为
2,983,000.00元,租金总额为59,660,000.00元,保险费为100,000.00元,保证
金为0元。
    合同履行期间,金海峡公司依约向宽大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
50,000,000.00元,但宽大公司逾期支付2018年8月8日第7期租金2,983,000.00
元,经金海峡公司催告后至今未付,宽大公司拒付租金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
金海峡公司的租金权益并构成了违约。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第七条的约定,
金海峡公司有权宣布租赁加速到期,并要求宽大公司立即付清合同项下全部未
付租金41,762,000.00元;另依照《售后回租赁合同》第八条的约定,金海峡公
司有权要求宽大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
    天翔环境向金海峡公司出具编号为JHXZL-SHHZ-2016-002-05的《担保书》,
邓亲华、邓翔分别向金海峡公司出具编号为JHXZL-SHHZ-2016-002-04A、JHXZL-
SHHZ-2016-002-04B的《个人担保书》。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各自为宽大公
司在《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向金海峡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故天翔
环境、邓亲华、邓翔应对宽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金海峡公司申请,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
(2018)闽02民初67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宽大公司、
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的财产,价值以41,774,032.00元为限。金海峡公司因
此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00元。
    (四)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宽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海峡公司编号为
JHXZL-SHHZ-2016-002-01 的 《 售 后 回 租 赁 合 同 》 项 下 全 部 未 付 租 金
41,762,000.00元;
    2、被告宽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海峡公司编号为
JHXZL-SHHZ-2016-002-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留购价款100元;
    3、被告宽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海峡公司编号为
JHXZL-SHHZ-2016-002-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延迟付款违约金(其中,
已到期未付租金2,983,000.00元的违约金以2,98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
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未到期应
付未付租金38,779,000.00元的违约金以38,77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
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4、被告宽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海峡公司财产保
全费5,000.00元;
    5、被告天翔环境、邓亲华、邓翔对被告宽大公司的上述第1项、第2项、第
3项、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完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宽
大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695.00元,由被告宽大公司、天翔环境、邓亲华、邓
翔共同负担。
    (五)公司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本案公司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对一审被告宽大公司应支
付给被上诉人金海峡公司编号为JHXZL-SHHZ-2016-002-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项下未付租金本金数额,从原判决中确定的应付租金本金中扣减已经归还部分。
    2、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将租金本金和租金利息分开,且不再计
算租金利息。
    3、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即按24%/年的计算标准承担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应付租金本金。
    4、请求贵院重新分配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照被上诉人的
诉讼请求与最后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的比例,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分配。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
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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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闽02民初672号】、
《民事判决书》【(2018)闽02民初673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