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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翔环境: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交投产融)2018-12-18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8-156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于近日在
成都法院司法公开网上查询到四川交投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的民事诉讼,
案号:(2018)川01民初5050号,现将公司收到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四川交投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邓亲华
    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委托贷款的借款本金1亿元,自2018年8月21日
至2018年11月2日的利息1,541,666.67元;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1月2日的
罚息1,437,500.00元;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8年11月2日的复利10,843.02元。
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该利息、罚息、
复利计算至起诉之日即暂计至2018年11月2日)为利息1,541,666.67元+罚息
1,437,500.00元+复利10,843.02元,合计2,990,009.69元,以及律师费、财产
保全费、差旅费。
    2、依法判决被告二对原告的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
(2017)信银蓉高委贷字第712085),合同约定:原告通过第三人向被告一发放
1亿元的贷款,期限2年,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9日,年利率7.5%,用
于支付货款。同日,第三人与被告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7)
信银蓉高最高保字第712085号)。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在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
1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
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额度内对委托贷款合同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被告一发放了上述合同项下委托贷款1亿元
整,履行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
    2018年7月31日,被告一向原告提供了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报
告反映,被告一存有一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4996.48万元贷款
出现逾期、欠息30余万元。
    自2018年8月21日起,被告一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利息。
    2018年8月31日至10月25日,被告一多次发布公告称被告一债务到期未能清
偿的公告及被告一、被告二涉及重大诉讼。
    以上表明被告一及被告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均已严重恶化,且被告一
对其他债权人发生了违约。
    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第十条之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19.2(5)发生对借
款人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19.2
(7)借款人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
其他财务危机;19.2(8)借款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
重大危机;19.2(13)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情形;19.2(15)借款人
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委托人或受托人权益的其他事件。出现以上
事件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要求停止或终止发放所有款项,并
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借款人被要求偿还贷款之日即为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
    因此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7日向被告一发函提前终止贷款,要求
被告一在收函五个工作日内偿还借款,并根据逾期天数收取罚息并按照合同约
定对逾期欠息计算复利。
    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九条之保证责任的承担:9.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9.1.1任一主合同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而乙方未受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
其他约定的;9.1.3甲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
产损失或其他债务危机,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的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
9.1.6甲方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
能力,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的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原告有权根据合
同约定要求被告二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原告已经向被告一及被告二发出通知,要求增加担保措施及提前还款。被
告一、被告二均未履行。
    综上,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
真实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
被告一及被告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均已严重恶化,存在无能力偿还原告借
款可能,同时被告二至今不能提供增信措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原告
根据合同约定提前宣布合同到期,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他费用,被告
二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
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9%。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
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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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七、备查文件
    成都法院司法公开网查询信息、《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