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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12-18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8-157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了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民事
裁定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
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0号)。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邓亲华(被告二)、邓翔
(被告三)、许婷婷(被告四)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964,750.32元,以及计
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8年7月20日的利息为人
民币61,111.12元,罚息及复利为人民币241,127.94元,截止2018年7月20日前
述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为人民币50,266,989.38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
ZH1700000072908号),约定:被告一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5,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种类为贷款和汇票承兑;最高额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一年,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争议解决地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综合授信项下线上融资业务补充协议》
(编号:公授信字第ZH1700000072908-1号),约定:被告一在《综合授信合同》
项下,可使用的具体授信业务可在原告线上申请、线上签署具体业务合同、线
上发放授信、线上偿还授信的方式完成。被告一申请办理网络融资业务项下具
体业务时,通过原告平台提出的单笔融资申请、具体业务合同,经原告通过该
平台审核确认后,属于《综合授信合同》及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
法律约束力;本协议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产生的债权均受《综合授信合同》项
下的担保方式的担保。
    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个高保
字第DB1700000053492号),约定:被告二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
保证责任;担保主债权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原告全部债权(包括或有负
债),主债权发生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担保的债权额为
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
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房产抵
押安置费用、保全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争议解决地为原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同日,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个高
保字第DB1700000053498号),约定:被告三、被告四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
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主债权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原告全部债权
(包括或有负债),主债权发生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担保的
债权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之主
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费、房产抵押安置费用、保全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争议解决地为原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编号:
公借贷字第ZX17000000026678号),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短
期贷款;贷款期限为364日,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29日;贷款年利率为
5.500001%(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本合同签订日适用的1年贷款基准利率
4.35%上浮动26.4368%)。计、结息周期为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
末月的第20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原告对被告一到期应付未付的
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含该日)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对
被告一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
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被告一应当在本合同第4条约
定的到期日一次还本;本合同受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1700000072908《综合授信
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所担保;因被告一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
的,被告一应当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事项债权、
担保权利的费用。争议解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为《综合授信
合同》及《综合授信项下线上融资业务补充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合同。
    2017年6月30日,原告依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发放了
贷款5000万元。
    目前,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款项,截止2018年7月20日尚有贷款本金
49,964,750.32 元 , 利 息 61,111.12 元 , 罚 息 241,127.94 元 , 合 计 为 人 民 币
50,266,989.38元未偿还。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8%。
    三、本案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根据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后期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