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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翔环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1-02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9-003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丙方”)与深圳金海峡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公司”、“甲方”)、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宽大公司”、“乙方”)、邓亲华、邓翔(以下简称“丁方”)签
署的协议书,就融资租赁纠纷一案达成协议(协议编号: JHXZL-SHHZ-2017-
001-BG01、JHXZL-SHHZ-2016-002-BG01),现将协议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一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披露了与金海峡公司的诉讼情况【案号:(2018)
闽 02 民初 672 号】,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
公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9 号)。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欠付款项确认
     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闽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书 》, 截 止 2018 年 12月 26 日 ,乙 方 欠 付甲 方 已 到期 的 全 部未 付 租 金人 民 币
35790000元、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违约
金以人民币3579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18年9月30日起计至
实际还款日为止,暂计至2018年12月26日为人民币1574760元)。丙方、丁方对
乙方的本条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 承租人变更
     各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由乙方变更为丙方,由丙方履行《租赁合同》
项下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2、《租赁合同》项下乙方所享有的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丙
方作为承租人,有权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并有权在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完毕全部
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3、丙方负有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全部应付款项的义务,具体的
支付安排按本协议第三条执行;
    4、甲、乙、丙三方同意并确认由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本次承
租人变更的相关登记事项,乙方和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条 丙方付款安排
    1、丙方应于2019年6月13日之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9544000元及违约金
人民币139581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19年06月13日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
4129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2、剩余租金人民币26102085.36元,由按季支付变更为按月支付,相应租
金调整为下表,由丙方按以下列表期次、日期和金额支付
     期次       付款日期       金额(人民币/元)
        1      2019/7/13           790,972.29
        2      2019/8/13           790,972.29
        3      2019/9/13           790,972.29
        4     2019/10/13           790,972.29
        5     2019/11/13           790,972.29
        6     2019/12/13           790,972.29
        7      2020/1/13           790,972.29
        8      2020/2/13           790,972.29
        9      2020/3/13           790,972.29
       10      2020/4/13           790,972.29
       11      2020/5/13           790,972.29
       12      2020/6/13           790,972.29
       13      2020/7/13           790,972.29
       14      2020/8/13           790,972.29
       15      2020/9/13           790,972.29
       16     2020/10/13           790,972.29
       17     2020/11/13           790,972.29
       18     2020/12/13           790,972.29
       19      2021/1/13           790,972.29
       20      2021/2/13           790,972.29
       21      2021/3/13           790,972.29
       22      2021/4/13           790,972.29
       23      2021/5/13           790,972.29
      24       2021/6/13           790,972.29
      25       2021/7/13           790,972.29
      26       2021/8/13           790,972.29
      27       2021/9/13           790,972.29
      28      2021/10/13           790,972.29
      29      2021/11/13           790,972.29
      30      2021/12/13           790,972.29
      31       2022/1/13           790,972.29
      32       2022/2/13           790,972.29
      33       2022/3/13            790972.08
    3、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由丙方在支付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确定的最后一期
租金付款时一并支付。
    第四条 担保
    1、承租人变更后,乙方、丁方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欠付甲方的债务向甲方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满2年;
    2、甲方授权乙方将《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抵押给甲方并在登记机关依法
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承租人变更后,甲、乙、丙三方同意并确认继续由乙方作
为租赁物工商登记的抵押人,如甲方要求办理相应的抵押人变更工商登记,则
乙方和丙方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和交付
    1、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完毕欠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之日起,则租赁物完整的所有权由甲方转移至丙方;
    2、《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由乙丙双方自行办理交付,租赁物交付有关
的税费和其他费用成本由乙方和丙方承担,因租赁物交付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
和丙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意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乙方和丙方放弃就租赁物
的交付向甲方进行任何主张或索偿。
    第六条 本协议被撤销、被认定无效的处理
    如本协议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则甲方有权要求各方恢复履行
(2018)闽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判决内容执行并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乙、丙、丁任一方依据本协议已支付的款项作为(2018)闽02民初672号
《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应付款项。本协议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的,甲方选
择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丙方应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丙方、丁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本协议约定
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要求各方恢复履行一审判决即(2018)闽02民初672号《民
事判决书》确定的判决内容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协议
的,丙方应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
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及与原法律文件的关系
    1、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各方签署本协议;
    (2)丙方撤回对(2018)闽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且甲方在
2019年4月1日前收到法院出具的撤回上诉裁定书。
    2、本协议未及之处,适用(2018)闽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内容和《租赁合同》及其有关系列交易文件的规定,本协议与《租赁合同》、
《担保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就(2018)闽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有管辖权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方依据本协议主要内容在执行阶段进行执行和解。
    二、协议二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披露了与金海峡公司的诉讼情况【案号:(2018)
闽 02 民初 673 号】,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
公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9 号)。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欠付款项确认
    根据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闽 02 民初 673 号《民事判
决书》,截止 2018 年 12 月 26 日,乙方欠付甲方已到期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41762000 元、留购价款人民币 10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违约金
(其中已到期未付租金 2983000 元的违约金以 2983000 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
的标准从 2018 年 8 月 9 日计至实际还款日止,其中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
38779000 元的违约金以人民币 38779000 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 2018
年 9 月 30 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为止,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为人民币
3830172 元)。丙方、丁方对乙方的本条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 承租人变更
    各方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由乙方变更为丙方,由丙方履行《租赁合同》
项下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2、《租赁合同》项下乙方所享有的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丙
方作为承租人,有权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并有权在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完毕全部
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3、丙方负有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全部应付款项的义务,具体的
支付安排按本协议第三条执行;
    4、甲、乙、丙三方同意并确认由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本次承
租人变更的相关登记事项,乙方和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条 丙方付款安排
    1、丙方应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 11,932,000 元
及违约金人民币 560804 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13 日的资金占
用费人民币 363856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2、剩余租金人民币 29635158.71 元,由按季支付变更为按月支付,相应租
金调整为下表,由丙方按以下列表期次、日期和金额支付
       期次     付款日期    金额(人民币/元)
          1     2019/7/8        987,838.63
          2     2019/8/8        987,838.63
          3     2019/9/8        987,838.63
          4    2019/10/8        987,838.63
          5    2019/11/8        987,838.63
          6    2019/12/8        987,838.63
          7     2020/1/8        987,838.63
          8     2020/2/8        987,838.63
          9     2020/3/8        987,838.63
         10     2020/4/8        987,838.63
         11     2020/5/8        987,838.63
       12       2020/6/8       987,838.63
       13       2020/7/8       987,838.63
       14       2020/8/8       987,838.63
       15       2020/9/8       987,838.63
       16      2020/10/8       987,838.63
       17      2020/11/8       987,838.63
       18      2020/12/8       987,838.63
       19       2021/1/8       987,838.63
       20       2021/2/8       987,838.63
       21       2021/3/8       987,838.63
       22       2021/4/8       987,838.63
       23       2021/5/8       987,838.63
       24       2021/6/8       987,838.63
       25       2021/7/8       987,838.63
       26       2021/8/8       987,838.63
       27       2021/9/8       987,838.63
       28      2021/10/8       987,838.63
       29      2021/11/8       987,838.63
       30      2021/12/8       987,838.44
    3、留购价款人民币 100 元由丙方在支付本协议第三条第 2 款确定的最后一
期租金付款时一并支付。
    第四条 担保
    1、承租人变更后,乙方、丁方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欠付甲方的债务向甲方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满 2 年;
    2、甲方授权乙方将《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抵押给甲方并在登记机关依法
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承租人变更后,甲、乙、丙三方同意并确认继续由乙方作
为租赁物工商登记的抵押人,如甲方要求办理相应的抵押人变更工商登记,则
乙方和丙方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 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和交付
    1、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完毕所欠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
项之日起,则租赁物完整的所有权由甲方转移至丙方;
    2、《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由乙丙双方自行办理交付,租赁物交付有关
的税费和其他费用成本由乙方和丙方承担,因租赁物交付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
和丙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意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乙方和丙方放弃就租赁物
的交付向甲方进行任何主张或索偿。
    第六条 本协议被撤销、被认定无效的处理
    如本协议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则甲方有权要求各方恢复履行
(2018)闽 02 民初 673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判决内容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乙、丙、丁任一方依据本协议已支付的款项作为(2018)闽 02 民初 673 号
《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应付款项。本协议部分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的,甲方选
择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丙方应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丙方、丁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本协议约定
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要求各方恢复履行一审判决即(2018)闽 02 民初 673 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判决内容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
协议的,丙方应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
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及与原法律文件的关系
    1、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各方签署本协议;
    (2)丙方撤回对(2018)闽 02 民初 673 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且甲方
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前收到法院出具的撤回上诉裁定书。
    2、本协议未及之处,适用(2018)闽 02 民初 673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
决内容和《租赁合同》及其有关系列交易文件的规定,本协议与《租赁合同》、
《担保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就(2018)闽 02 民初 673 号《民事判决书》向有管辖
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方依据本协议主要内容在执行阶段进行执行和解。
    三、本协议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相关方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债务危机的
化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变更为公司后,公司拟将租赁物
用于油田环保业务的拓展。
   目前无法判断本协议对公司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协议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