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4-09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9-063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近日收到四
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91民初
13343号、(2018)川0191民初1334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了与杨金芳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码:
2018-092号)。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杨金芳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等(以下简称“被告”)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2,000,000元、利息396,000元,合计
22,396,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20日,被告作为甲方与杨金芳作为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保
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出借27,000,000元,借款期限15天,从2018年6月20
日至2018年7月5日,借款年利率24%。截止2018年7月17日,被告尚未归还借款
本金22,000,000元、利息396,000元,合计22,396,000元。
4、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金芳借款本金22,000,000元、
利息390,575元;
(2)担保人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可依法进行追偿;
(3)驳回杨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
二、案件二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了与雷雪松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码:
2018-092号)。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雷雪松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等(以下简称“被告”)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6,700,000元、利息192,066元,合计
6,892,066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4日,被告作为甲方与雷雪松作为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
乙方向甲方出借6,700,000元,借款期限8天,从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11日,
借款年利率24%。截止2018年7月7日,被告尚未归还借款本金6,700,000元、利
息192,066元,合计6,892,066元。
4、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雷雪松借款本金6,700,000元、
利息189,436元;
(2)驳回雷雪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38%。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须向原告偿付应付未付借款本金、
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或被告如
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