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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2020-03-30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20-061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
令》等法律文书(2020)新01执3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2日、2019年9月26日披露了与长城
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关于公 司签订和 解协议 的公告 》(公 告编码:2018-092号、2018-118号、
2019-175号)。

    二、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
    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栋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
的(2018)新01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华栋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

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华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邓亲华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67,073,872.01元
(其中执行标的66,939,532.01元、案件执行费134,340元);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华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邓亲华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3、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华栋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法院要求公司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

情况。
    三、本案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上述案件中如四川华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将承担
相应的担保责任,财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执行
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0)新01执31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