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关于收到申请再审立案审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04-01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20-066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申请再审立案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近日收到四
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立
案审查通知”)(2020)川民申79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9年4月9日披露了与杨金芳的民事诉讼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码:2018-092号)、《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码:
2019-063号)。
二、公司申请再审情况介绍
(一)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鹏、娄雨雷、王培勇、王军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博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金芳
原审被告:许婷婷
原审被告:邓翔
(二)再审请求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1077号民事判决。
2、撤销四川省 成都高新 技术产业开 发区人民法 院(2018) 川0191民初
13343号民事判决。
3、将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高
新法院)重审。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成都博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再审理由与事实
1、再审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对杨金芳的询问笔录),证明成都高新法院
(2018)川0191民初13343号民事判决和成都中院(2019)川01民终11077号民
事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足以推翻这两个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再审申请人现有新证据(对杨金芳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审原告杨金芳与
原审被告天翔环境、邓亲华、娄雨雷、许婷婷、叶鹏、邓翔、王培勇、王军、
原审第三人博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他人冒用杨金芳姓名,提起诉讼。
杨金芳对本案的一审、二审庭审情况一概不知,既未花钱聘请律师出席一、二
审的庭审和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未出庭参加一、二审庭审诉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性质十分恶劣。
2、成都中院(2019)川01民终11077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错
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本案的基本事实:2018年6月20日,有人冒用杨金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
与天翔环境等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700万元(实际借款2200万元),借
款期限15天,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按照年利率24%计息。6月21
日,有人利用杨金芳招商银行的银行卡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向邓亲华的银行账
户转款8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合计2200万元(博然公司声称不对公,款
项实际用于公司利息支付)。7月19日,有人冒用杨金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
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成都高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5.378万元和保全费0.5
万元起诉天翔环境等人,要求:1、判令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200
万元,利息39.6万元,合计2239.6万元;2、判令原审被告承担诉讼费。当日,
有人冒用杨金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向成都高新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
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银行账号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限额2239.6万
元。12月3日,天翔环境向成都高新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追加博然公司为本案当
事人参加诉讼。12月21日,成都高新法院于14:10-15:20第一次开庭,原告杨金
芳没有委托过的诉讼代理人段炼、被告娄雨雷、被告天翔环境与邓亲华、娄雨
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山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他当事人无故缺席庭审。
2019年2月22日,成都高新法院于13:38-14:10第二次开庭,杨金芳没有委托过
的诉讼代理人段炼、龙小菊,被告娄雨雷、被告天翔环境与邓亲华、娄雨雷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山四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他当事人无故缺席。3月19日,成
都高新法院于10:15-10:32第三次开庭,杨金芳没有委托过的诉讼代理人段炼、
龙小菊二人到庭参加诉讼。成都高新法院当庭宣告(2018)川0191民初13343号
民事判决。4月3日,成都高新法院向杨金芳没有委托过的诉讼代理人龙小菊送
达(2018)川0191民初13343号民事判决书。5月6日,成都中院收到娄雨雷不服
成都高新法院(2018)川0191民初13343号民事判决,向成都中院提交的上诉状。
5月8日,成都中院向杨金芳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龙小菊签收。6月13-14日,
叶鹏、王培勇、王军不服成都高新法院(2018)川0191民初13343号民事判决,
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6月25日,成都中院向杨金芳送达“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
书”,杨金芳没有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龙小菊签收。7月20日,成都中院向杨金芳
送达“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杨金芳没有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段炼签收。7月
22日,成都中院向杨金芳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三份,龙小菊签收。8月15日,成
都中院向杨金芳送达应诉、告知合议庭成员等法律文书,龙小菊签收。9月16日,
杨金芳没有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段炼向成都中院提交四川旭兴(内江)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所函,称:该所接受杨金芳的委托,指派段炼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
参加诉讼活动。9月17日,龙小菊向成都中院提交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
函,称:该所接受杨金芳的委托,指派龙小菊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活动。当日,成都中院向杨金芳送达“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杨金芳没有委
托的诉讼代理人段炼、龙小菊签收。当日,成都中院于13:30第一次开庭,上诉
人娄雨雷、王培勇、叶鹏、王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柏,被上诉人杨金
芳没有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龙小菊、段炼,原审被告天翔环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覃振山四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他人无故缺席。9月18日晚,杨金芳女儿工作的公
司让其女儿,带给杨金芳成都高新法院民事判决书。此时此刻,杨金芳才知道
发生了这场官司。9月20日,杨金芳向成都中院提交书面说明,称:她与博然公
司没有任何关联,她既不是博然公司的员工,也未与博然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
来。9月25日,成都中院作出(2019)川01民初终11077号民事判决。
3、成都中院(2019)川01民终11077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成都中院(2019)川01民终11077号民事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项错误!本案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成都高新法院重审。
综上,再审申请人娄雨雷、叶鹏、王培勇、王军、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邓亲华认为,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成都高新法院(2018)川0191民初
13343号民事判决和成都中院(2019)川01民终11077号民事判决,严重违反法
定程序;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完全错误。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二、六、
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省法院提审本案,支持再审申请
人娄雨雷、叶鹏、王培勇、王军、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的再审
请求,裁定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三、立案审查通知的主要内容
再审申请人因与成都博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金芳、许婷婷、邓翔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11077
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
四、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为满足公司短期流动资金需要,鉴于融资渠道有限,成都博然及四川正鑫
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鑫阳)承诺向公司提供借款,但却以多个
自然人个人名义发放贷款,2018年涉及多次借款本金金额合计逾2亿元,书面合
同仅约定年利率24%的利息,但实际却以其他形式收取了日利率2‰—3‰,月利
率6%—9%,年化利率超72%的利息及费用,表现为要求公司向其他非借款人支付
高额利息费用共计约4000多万元,涉及收款人逾20人。
对公司主张之事实,公司以相关当事人处获取的新证据向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是公司利用法律武器对公司权益的正当追回和保护,有利于维
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亦有可能追回部分相对方的不当得利。截止本
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暂时无法估计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通知书》(2020)
川民申798号、《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