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0-04-09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20-071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川01执保101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披露了与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情况,具
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公告编码:2019-172号)。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420万元
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作出(2019)川01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2019)川
01执保1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
都市青白江支行和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青白江支行的银行
账户内的存款限额342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上述
财产的保全措施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法院申请继续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经审査认为,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成都
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青白江
支行账户(51001536708051504468)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2、冻结被申请人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青白江支行的账
户(02170000 0120010013726)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对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共计限额3420万。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裁定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
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川01执保101号
之一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