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2020-06-11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20-109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710号、《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初710号之四,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披露了与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
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
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48号)。
二、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许婷婷、简阳市天翔
供排水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
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都江堰江源水电投资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茂县国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
2、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
条、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
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购价款8000万元;
2)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
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3)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
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73,737.62元;
4)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1)项、第2)项、第3)
项确定的债权,有权对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汇凯水处理
有限公司出资额121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的价款优
先受偿;
5)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1)项、第2)项、第3)
项确定的债权,在依本判决第四项受偿后仍未得清偿的部分,有权对编号为
04782331000571757573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
登记》项下的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6)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1)项、第2)项、第3)
项确定的债权,在依本判决第4)项受偿后仍未得清偿的部分,有权要求被告邓
亲华、邓翔、许婷婷、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
司、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
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在承担责任后,邓亲华、邓翔、许婷婷、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
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
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成都天翔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8)驳回原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许
婷婷、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骑士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许婷
婷、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骑士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公告费1400元,由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许婷婷、
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成都天翔葛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圣骑士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
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另外做出裁定,继续冻结:
1)邓翔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的
6214663810017578号银行账户;
2)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
白江支行51001536708051523542号银行账户;
3)成都圣骑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
支行511622013018800008145号银行账户;
4)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
江支行021700000120010000582号银行账户;
5)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
江大同支行021704000120010004818号银行账户;
6)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
江南路分理处021752000120010001540号银行账户;
7)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
江支行51001536708051504468号银行账户;
8)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
江支行51050153670800000289号银行账户;
9)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大弯
支行844501040005784号银行账户;
10)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
支行511622013018010002096号银行账户;
11)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
白江支行大弯南路分理处4402031019100003278号银行账户;
12)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
行营业部1701190000001184号银行账户。
另外,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追加财产保全,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邓亲华持有的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法院已准许。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
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须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对方律师
费、保全费等。如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公司持有成都汇凯水处理有限公司出资
额1210万元的股权可能会被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公司已与原告签订了附条件
生效的《债务抵偿协议》,协议约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原
告将豁免或减免对公司债权中203,884,081.4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
10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
码:2019-188号。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法律流程提起上诉。公司
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710号、
《民事裁定书》(2018)京03民初710号之四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