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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翔环境: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0-09-24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20-138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昨日收到四川省成都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川0191执1635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2019年4月9日、2020年4月1日、4月16日披露
了与杨金芳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092号)、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19-063号)、《关于收到申请
再审立案审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20-066号)、《关于收到执行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20-074号)。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依据(2018)川0191民初133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金芳申请执行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
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万
元及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3780元、保全费5000
元。另外,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执行费905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
华、邓翔等被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另外,
法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
房屋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案目前暂无
执行条件。2020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同
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法院提供
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
应予终结。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91民初13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裁定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
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
川0191执1635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