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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翔环境:关于2020年半年报问询函(二)的回复2020-10-23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半年报问询函(二)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收到
贵部发出的《关于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二)》(创业板
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 79 号),对 2020 年半年报相关事项进行了问询。公司
对此高度重视,并对问询函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下面就贵部提出的有关问题作
如下回复:
    1.请核实并说明回函中列示的未计息债务是否为你公司账面所有付息债务,
如否,请结合与相关债权人的沟通情况补充说明对其余债务继续计息的原因及依
据。
    答:回函中列示的未计息债务为公司账面所有付息债务。
    2.请补充说明 2020 年第一季度是否对回函所列示债务计息,如是,请说明
同一年度内不同期间对债务利息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需对第
一季度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
    答:2020 年第一季度对回函所列示债务预提了利息,主要原因是公司编制
一季度报表时,尚未召开司法重整工作情况通报会,公司无法预计利息相关的经
济利益是否会流出企业,故公司依旧预提了利息。在半年报时,公司根据司法重
整工作情况通报会情况及跟各债权人沟通情况,预计相关利息不会流出企业,故
对相关利息费用和负债未再预提。依据公司在半年度时点的判断,公司将更正第
一季度报告,并与第三季度报告一起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3.请结合相关债务协议中关于利息、违约金等条款的约定,补充说明未与债
权人正式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停止计息的合规性,是否存在滥用准则规定调节利润
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就公司对上述债务利息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答:至 2020 年半年报编制时,公司根据司法重整工作推进情况,及在成都
市青白江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2020 年 8
月 14 日召开了公司司法重整工作情况通报会,会上公司汇报了司法重整工作推
进情况,并对新修订的重整方案进行了汇报解释,四川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市金融监管局、青白江区均表示将积极支持天翔环境通过司法重整脱困,通过通
报会各债权人已经了解公司目前情况,公司一方面在努力发展经营自救,另一方
面需要各债权人支持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不再对公司计息,各债权人也有意向
支持公司进行重整解决公司困境,目前各家债权人都在推进自身审批流程支持不
再计息。虽然公司与相关债权人尚未正式签订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不再计息
的协议,但债权人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不再计息同时也符合债权人的利益,公
司一方面预计不再计息的协议会得到债权人的批准, 即相关利息不会导致经济
利益流出企业;另一方面,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也无能力支付相关利息,即使计
提相关利息,公司预计该等利息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公司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
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和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
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
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的规定判断,相关未付利息不再符合费用和负债的确
认条件,公司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未确认相关利息费用和负债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也更能够给财务报表使用人提供更准确的财务信息。公司认为不存
在滥用准则规定调节利润的情形。
    由于公司处于债务困境中,尚未与审计机构签订正式协议聘请年审会计师,
无法提供会计师的核查意见,如后续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就该项事宜提出不同
意见,公司将根据年审会计师的审计意见进行调整。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