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20-160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债务抵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债务减让 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天翔环境”) 于近日收到公司与债权人安徽某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赵某、赵某某、胡 某某、蔡某某、某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 19(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 联交易的公告》债权人清单序号第 19 号债权人)、厦门某信托有限公司、某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亲华 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七份《债务抵偿协议》、六份《债务抵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份《债务减让协议》,现将协议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背景情况及概述 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2018 年陷入债务危机至今,涉及多起纠纷诉讼,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产品交付难以按期履行,导 致项目违约,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经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审计显示,公司控股股东邓亲华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合计存在人民币 243,101.71 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2018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债权人向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重整申请。 自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以来,管理层正积极推进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引 入产业战略投资者完成控股权转让、化解债务风险,通过一揽子方案解决控股 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尽快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推进公司进入司法重整进 程,满足对于切实可行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要求, 公司聘请专业团队,并多次组织债权人会议,与主要金融债权人及利益相关方 等保持积极沟通,在进入重整前,公司债权人、公司、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企 业拟签订附条件生效债务抵偿协议,公司债权人同意,在上市公司重整获得人 民法院裁定受理的条件下,豁免或减免上市公司部分债权用于代替大股东偿还 其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近日收到公司与债权人安徽某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赵某、赵某某、 胡某某、蔡某某、某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 19(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债权人清单序号第 19 号债权人)、厦门某信托有限公司、某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亲 华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七份《债务抵偿协议》、六份《债务抵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一份《债务减让协议》,在上市公司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条件下, 债权人豁免或减免对上市公司债权中的 19,779.57 万元债权,债权人代替大股 东偿还的债权比例为 1:1 相应抵偿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 用。前述中赵某、赵某某、胡某某、蔡某某债权人系公司 2019 年 10 月 23 日在 巨潮网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 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债权人清单以外的民间借贷债权人。 二、协议一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安徽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与乙方天翔环境签订了编号为中安租字 [201600801]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 购买并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设备,甲方向天翔环境提供租赁款本金 60,000,000.00 元。依据基础合同约定,2016 年 2 月 26 日,甲方向天翔环境实 际提供人民币本金 60,000,000.00 元。2019 年 1 月 30 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 编号为中安租字[201600805]的《抵押合同》。 (2)甲方于 2016 年 9 月 8 日与四川华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川华栋”)签订合同编号为中安租字[201605501]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合 同约定:甲方按照四川华栋的指示,向乙方购买设备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 四川华栋使用,四川华栋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金。乙方于 2016 年 9 月 8 日与甲 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中安租字[201605504]的《保证合同》;2019 年 1 月 30 日, 甲方于乙方、四川华栋、邓亲华、邓翔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中安租字[201605506] 的《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变更协议书》,协议约定:原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 人由四川华栋变更为乙方,四川华栋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和应负有 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2019 年 1 月 30 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中安租字[201605507]的《抵押合同》,甲方与 四川华栋签订了编号为中安租字[201605508]的《保证合同》。 (3)甲方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与四川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川宽大”)签订合同编号为中安租字[201701101]的《融资租赁合同》,该合 同约定:四川宽大向甲方转让租赁物,甲方再将租赁物出租予四川宽大使用, 四川宽大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金。乙方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与甲方签订了合同 编号为中安租字[201701104]的《保证合同》;2019 年 1 月 30 日,甲方于乙方、 四川宽大、邓亲华、邓翔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中安租字[201701106]的《融资租赁 合同承租人变更协议书》,协议约定:原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由四川宽大 变更为乙方,四川宽大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和应负有义务全部转让 给乙方,由乙方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2019 年 1 月 30 日,甲方 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中安租字[201701107]的《抵押合同》,甲方与四川宽大签 订了编号为中安租字[201701108]的《保证合同》。 (4)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经甲方与天环环境对账,抵扣完乙方存于甲 方 的 租 赁 保 证 金 后 , 甲 方 应 收 乙 方 租 金 58,181,706.50 元 , 延 迟 利 息 12,374,778,90 元,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 645,750.00 元,合计债权余额为 71,202,235.40)元。 (5)天翔环境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丙方系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的控制企业,系主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主体。 (6)根据天翔环境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对天翔环境合计存在人民币 24.31 亿元资金占用情形。天翔环境拟通过司法 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以及上市公司 的债务问题。 (7)为推进天翔环境司法重整进程,甲方同意,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翔 环境司法重整之日,甲方同意豁免或减免对乙方上述第(4)项中的债权合计 14,000,000.00 元 ( 已 抵 扣 乙 方 存 于 甲 方 的 租 赁 保 证 金 ) [ 其 中 中 安 租 字 【201600801】号项目豁免或减免金额为 3,223,286.91 元,(租金 209,958.46 元、迟延利息 3,013,328.45 元)、中安租字【201605506】号项目豁免或减免金 额为 4,599,385.74 元(租金 477,010.79 元,迟延利息 4,122,374.95 元)、中 安 租 字 201701106 号 项 目 豁 免 或 减 免 金 额 为 6,177,327.35 元 ( 租 金 938,251.85 元、延迟利息 5,239,075.50 元)]。 (8)甲方同意对乙方的债务豁免或减免,部分或全部用于抵偿丙方对上市 公司的资金占用,若部分抵偿的,则剩余部分金额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减免, 形成债务减免收益。 1、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豁免并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2)其豁免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其为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已通过了所有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取得了所 有必要的授权。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通过对其关联公司资金流向的梳理,发现可能存在部分相对方不当 得利的情况,丙方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邓翔承诺将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对上述不当得利资金予以追回,如最终追回部 分资金,丙方将以该等资金作为全体签署债务抵偿协议债权人之本金部分的补 偿; 3)丙方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邓翔承诺,将与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协 商,争取 5%持股股东除按重整方案无偿让渡的转增股份外,额外无偿让渡部分 转增股份用于补偿全体签署债务抵偿或债权豁免协议之债权人本金部分的补偿。 但是,最终丙方能否追回资金或 5%以上持股股东能否作出额外补偿安排将视协 商结果和追款进度而定,对本协议的生效不造成实质影响; 2、豁免或减免债权的指定用途 甲方豁免或减免乙方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将优先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 资金占用,在已经满足天翔环境通过司法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情况下,剩余部分金额仅限于作为甲方对乙方的 债务减免。 3、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 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 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 受理之日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5、其他约定 若贵方签订上述债务抵偿协议后,因法院裁定终止天翔环境的重整程序, 并宣告天翔环境破产的,上述贵方与天翔环境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签 订《债务减免协议》中约定的贵方债务豁免或减免失效,各方债权债务恢复原 状。 三、协议二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赵某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与乙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翔环境”或“上市公司”)签订了【借款暨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基础 合同”),约定由甲方向天翔环境提供借款人民币本金 41,000,000.00 元。依据 基础合同约定,2018 年 4 月 27 日,甲方向天翔环境实际提供借款人民币本金 41,000,000.00 元。 (2)天翔环境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丙方系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的控制企业,系主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主体。 (3)根据天翔环境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对天翔环境合计存在人民币 24.31 亿元资金占用情形。天翔环境拟通过司法 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以及上市公司 的债务问题。 (4)为解决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推进天翔环境司 法重整进程及发展,甲方同意: 1)甲方同意(继续)豁免或减免乙方债权[9,766,200.00]元(暂计至本协 议签订之日的利息),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资金占用。 2)甲方同意 2020 年停止计息。 3)甲方同意基于上述减免约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翔环境司法重整之 日时的债权余额为[41,000,000.00]元(借款本金)。 1、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豁免并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2)其豁免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通过对其关联公司资金流向的梳理,发现可能存在部分相对方不当 得利的情况,丙方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邓翔承诺将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对上述不当得利资金予以追回,如最终追回部 分资金,丙方将以该等资金作为全体签署债务抵偿协议债权人之本金部分的补 偿;但是,最终丙方能否追回资金作出额外补偿安排将视协商结果和追款进度 而定,对本协议的生效不造成实质影响。 2、豁免或减免债权的指定用途 甲方豁免或减免乙方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将优先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 资金占用,在已经满足天翔环境通过司法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情况下,剩余部分金额仅限于作为甲方对乙方的 债务减免。 3、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 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 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 受理之日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5、其他约定 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因法院裁定终止天翔环境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 天翔环境公司破产的,本约定的甲方债务减免失效,各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 四、协议三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赵某某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于 2018 年 4 月 22 日与乙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翔环境”或“上市公司”)签订了【借款暨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基础 合同”),约定由甲方向天翔环境提供借款人民币本金 45,000,000.00 元。依据 基础合同约定,2018 年 4 月 27 日,甲方向天翔环境实际提供借款人民币本金 45,000,000.00 元。 (2)天翔环境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丙方系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的控制企业,系主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主体。 (3)根据天翔环境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对天翔环境合计存在人民币 24.31 亿元资金占用情形。天翔环境拟通过司法 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以及上市公司 的债务问题。 (4)为解决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推进天翔环境司 法重整进程及发展,甲方同意: 1)甲方同意(继续)豁免或减免乙方债权[10,719,000.00]元(暂计至本 协议签订之日的利息),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资金占用。 2)甲方同意 2020 年停止计息。 3)甲方同意基于上述减免约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翔环境司法重整之 日时的债权余额为[45,000,000.00]元(借款本金) 1、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豁免并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2)其豁免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通过对其关联公司资金流向的梳理,发现可能存在部分相对方不当 得利的情况,丙方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邓翔承诺将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对上述不当得利资金予以追回,如最终追回部 分资金,丙方将以该等资金作为全体签署债务抵偿协议债权人之本金部分的补 偿;但是最终丙方能否追回资金作出额外补偿安排将视协商结果和追款进度而 定,对本协议的生效不造成实质影响。 2、豁免或减免债权的指定用途 甲方豁免或减免乙方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将优先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 资金占用,在已经满足天翔环境通过司法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情况下,剩余部分金额仅限于作为甲方对乙方的 债务减免。 3、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 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 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 受理之日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5、其他约定 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因法院裁定终止天翔环境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 天翔环境公司破产的,本约定的甲方债务减免失效,各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 五、协议四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胡某某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与乙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翔环境”或“上市公司”)签订了【借款暨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基础 合同”),约定由甲方向天翔环境提供借款人民币本金 44,000,000.00 元。依据 基础合同约定,2018 年 4 月 27 日,甲方向天翔环境实际提供借款人民币本金 44,000,000.00 元。 (2)天翔环境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丙方系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的控制企业,系主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主体。 (3)根据天翔环境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对天翔环境合计存在人民币 24.31 亿元资金占用情形。天翔环境拟通过司法 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以及上市公司 的债务问题。 (4)为解决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推进天翔环境司 法重整进程及发展,甲方同意: 1)甲方同意(继续)豁免或减免乙方债权[10,480,800.00]元(暂计至本 协议签订之日的利息),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资金占用。 2)甲方同意 2020 年停止计息。 3)甲方同意基于上述减免约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翔环境司法重整之 日时的债权余额为[44,000,000.00](借款本金)元。 1、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豁免并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2)其豁免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通过对其关联公司资金流向的梳理,发现可能存在部分相对方不当 得利的情况,丙方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邓翔承诺将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对上述不当得利资金予以追回,如最终追回部 分资金,丙方将以该等资金作为全体签署债务抵偿协议债权人之本金部分的补 偿;但是,最终丙方能否追回资金作出额外补偿安排将视协商结果和追款进度 而定,对本协议的生效不造成实质影响。 2、豁免或减免债权的指定用途 甲方豁免或减免乙方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将优先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 资金占用,在已经满足天翔环境通过司法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情况下,剩余部分金额仅限于作为甲方对乙方的 债务减免。 3、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 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 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 受理之日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5、其他约定 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因法院裁定终止天翔环境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 天翔环境公司破产的,本约定的甲方债务减免失效,各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 六、协议五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蔡某某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与乙方天翔环境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 【20171229】)(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由甲方向天翔环境提供借款人民 币本金 60,000,000.00 元。依据基础合同约定,2017 年 12 月 29 日,甲方向天 翔环境实际提供借款人民币本金 60,000,000 元。 (2)天翔环境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丙方系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的控制企业,系主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主体。根据天翔环境 2018 年 度审计报告显示,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天翔环境合计存在人民币 24.31 亿元资金占用情形。天翔环境拟通过司法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以及上市公司的债务问题。 (3)为与重整投资人共同解决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推进天翔环境司法重整进程及发展,甲方同意: 1)甲方同意(继续)豁免或减免乙方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债权 15,880,000.00 元,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资金占用或作停止计息处理, 不再收取。 2)甲方同意基于上述减免约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翔环境司法重整之 日时的债权余额为 60,000,000.00 元。 1、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豁免并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2)其豁免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其为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已通过了所有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取得了所 有必要的授权。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通过对其关联公司资金流向的梳理,发现可能存在部分相对方不当 得利的情况,丙方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邓翔承诺将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对上述不当得利资金予以追回,如最终追回部 分资金,丙方将以该等资金作为全体签署债务抵偿协议债权人之本金部分的补 偿;但是,最终丙方能否追回资金作出额外补偿安排将视协商结果和追款进度 而定,对本协议的生效不造成实质影响。 2、豁免或减免债权的指定用途 甲方豁免或减免乙方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将优先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 资金占用,在已经满足天翔环境通过司法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情况下,剩余部分金额仅限于作为甲方对乙方的 债务减免。 3、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 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 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 受理之日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5、其他约定 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因法院裁定终止天翔环境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 天翔环境公司破产的,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前述破产重整不能实现的,上述 甲方与天翔环境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约定的甲方债务减免失效,各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 七、协议六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某国际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与乙方天翔环境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 (编号 JF2016LX016-BL002)(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由甲方向天翔环境 提供人民币 50,000,000 元的保理预付款融资。依据基础合同约定,2017 年 6 月 27 日,甲方向天翔环境实际提供保理预付款人民币 50,000,000 元。 (2)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经甲方与天翔环境对账,天翔环境共欠甲方 本金 50,000,000.00 元,滞纳金 22,505,000.00 元(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起算), 共计欠款金额人民币 72,505,000.00 元。上述欠款金额不包含为实现上述债务 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下称 “债权实现费用”),本协议签署不视为甲方放弃上述债权已产生的费用以及本 次抵减后债权实现费用,甲方仍保留债权实现费用的追索权利。 (3)天翔环境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丙方系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邓亲华控制的企业,系主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主体。 (4)根据天翔环境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对天翔环境合计存在人民币 24.31 亿元资金占用情形。天翔环境拟通过司法 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以及上市公司 的债务问题。 (5)为推进天翔环境司法重整进程,甲方同意,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翔 环境司法重整之日(以人民法院出具相关受理裁定书载明的日期为准),甲方减 免对上市公司上述债权中 17,682,500.00 元,其中减免本金 0 元,减免滞纳金 17,682,500.00 元,减免后滞纳金计人民币 4,822,500.00 元(即自 2018 年 6 月 27 日按年化 5.4%暂算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实际滞纳金金额计算至乙方实 际清偿之日止),该等减免金额将由丙方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用于抵偿丙方 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若部分抵偿的,则剩余部分金额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债 务减免,形成债务减免收益。丙方在进行抵偿之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甲 方提交相关的书面抵偿文件或者相关的财务记录。 1、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豁免并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2)其豁免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其为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已通过了所有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取得了所 有必要的授权。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通过对其关联公司资金流向的梳理,发现可能存在部分相对方不当 得利的情况,丙方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邓翔承诺将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对上述不当得利资金予以追回,如最终追回部 分资金,丙方将以该等资金作为全体签署债务抵偿协议债权人之本金部分的补 偿; 3)丙方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邓翔承诺,将与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协 商,争取 5%持股股东除按重整方案无偿让渡的转增股份外,额外无偿让渡部分 转增股份用于补偿全体签署债务抵偿或债权豁免协议之债权人本金部分的补偿。 但是,最终丙方能否追回资金或 5%以上持股股东能否作出额外补偿安排将视协 商结果和追款进度而定,对本协议的生效不造成实质影响; 4)乙方、丙方承诺,无论丙方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各方能否追回不当得利资 金或者 5%以上持股股东能否作出额外补偿安排,乙、丙双方均承诺在合理期限, 最晚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甲方清偿本金及滞纳金部分。 2、豁免或减免债权的指定用途 甲方豁免或减免乙方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将优先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 资金占用,在已经满足天翔环境通过司法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情况下,剩余部分金额仅限于作为甲方对乙方的 债务减免。 3、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 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 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 受理之日(以人民法院出具相关受理裁定书载明的日期为准)生效,本协议正 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发生的 任何争议均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5、其他约定 本协议签署后,因法院裁定终止天翔环境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天翔环境破 产的,本协议失效,各方权利义务恢复原状,仍按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2018)沪 01 民初 1247 号中确认的内容履行。 八、协议七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广东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与乙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2017 年广融租字第 Z011(1)号】)(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由甲方向 乙方提供租赁价款 50,000,000 元。依据基础合同约定,2017 年 12 月 25 日, 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租赁物价款合计人民币本金 50,000,000 元。 (2)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经甲方与乙方对账,乙方共欠甲方租赁本金 39,046,118.24 元 , 租 赁 利 息 2,641,315.22 元 , 逾 期 期 间 正 常 利 息 6,112,733.24 元,违约金、迟延利息 13,804,874.63 元。 (3)乙方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丙方系乙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的控制企业。 (4)乙方拟通过司法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乙方的资金占 用问题以及乙方的债务问题。 1、债务抵偿 为推进乙方司法重整进程,甲方同意,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司法重整 之日,甲方将减免对乙方上述债权中的违约金、延迟利息 13,804,874.63 元, 该项减免金额将由丙方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用于抵偿丙方对乙方的资金占 用。 2、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豁免并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2)其豁免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其为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已通过了所有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取得了所 有必要的授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为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已通过了所有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取得了所 有必要的授权。 (3)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为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已通过了所有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取得了所 有必要的授权; 3)丙方通过对其关联公司资金流向的梳理,发现可能存在部分相对方不当 得利的情况,丙方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邓翔承诺将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对上述不当得利资金予以追回,如最终追回部 分资金,可按各债权人豁免债权金额占合计豁免代偿丙方占用资金总金额的比 例进行补偿; 4)丙方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邓翔承诺,将与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协 商,争取 5%持股股东除按重整方案无偿让渡的转增股份外,额外无偿让渡部分 转增股份用于补偿全体签署债务抵偿或债权豁免协议之债权人本金部分的补偿。 但是,最终丙方能否追回资金或 5%以上持股股东能否作出额外补偿安排将视协 商结果和追款进度而定,此项承诺对本协议的生效不造成实质影响。 3、豁免或减免债权的指定用途 甲方豁免或减免乙方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将优先用于抵偿丙方对乙方的资金 占用,丙方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 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 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5、争议解决 因本补充协议引起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乙 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 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其他约定 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因法院裁定终止乙方的重整程序并宣告乙方破产的, 本协议失效,各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 九、协议八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于 2018 年 4 月 2 日与乙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翔环境”或“上市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编号【BJEL18002】) ( 以 下 简 称 “ 基 础 合 同 ”), 约 定 由 甲 方 向 天 翔 环 境 提 供 借 款 人 民 币 本 金 150,000,000.00 元。依据基础合同约定,2018 年 4 月 17 日,甲方向天翔环境 实际提供借款人民币本金 118,000,000.00 元;2018 年 5 月 8 日,甲方向天翔 环境实际提供借款人民币本金 32,000,000.00 元。 (2)天翔环境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丙方系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的控制企业,系主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主体。 (3)根据天翔环境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对天翔环境合计存在人民币 24.31 亿元资金占用情形。天翔环境拟通过司法 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以及上市公司 的债务问题。 (4)为解决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推进天翔环境司 法重整进程及发展,甲方同意: 1)甲方同意(继续)豁免或减免乙方债权[35,730,000.00]元,用于抵偿 丙方对天翔环境的资金占用。 2)甲方同意债权中 3,970,000.00 元,2020 年作停止计息处理,不再收取。 3)甲方同意基于上述减免约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翔环境司法重整之 日时的债权余额为[124,000,000.00]元。 1、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豁免并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2)其豁免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通过对其关联公司资金流向的梳理,发现可能存在部分相对方不当 得利的情况,丙方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邓翔承诺将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对上述不当得利资金予以追回,如最终追回部 分资金,丙方将以该等资金作为全体签署债务抵偿协议债权人之本金部分的补 偿;但是,最终丙方能否追回资金作出额外补偿安排将视协商结果和追款进度 而定,对本协议的生效不造成实质影响。 2、豁免或减免债权的指定用途 甲方豁免或减免乙方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将优先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 资金占用,在已经满足天翔环境通过司法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情况下,剩余部分金额仅限于作为甲方对乙方的 债务减免。 3、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 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 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 受理之日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5、其他约定 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因法院裁定终止天翔环境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 天翔环境公司破产的,本约定的甲方债务减免失效,各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 十、协议九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债权人 19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甲方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与乙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翔环境”或“上市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2017 年借字 S0099 号】)(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由甲方向天翔环境提 供借款人民币本金 30,000,000.00 元。依据基础合同约定,2017 年 7 月 25 日, 甲方向天翔环境实际提供借款人民币本金 30,000,000.00 元。 (2)为推进天翔环境司法重整进程,甲方、乙方及丙方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甲方同意,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翔环境司法重整 之日,甲方将豁免或减免对上市公司上述债权中的 15,950,282.00 元(其中本 金 6,000,000.00 元,罚息以及其他费用等 9,950,282.00 元),该等豁免或减免 金额将由丙方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用于抵偿丙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若部分抵偿的,则剩余部分金额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债务豁免,形成债务豁免收 益。 (3)天翔环境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丙方系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的控制企业,系主要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主体。根据天翔环境 2018 年 度审计报告显示,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天翔环境合计存在人民币 24.31 亿元资金占用情形。天翔环境拟通过司法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以及上市公司的债务问题。 (4)为与重整投资人共同解决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推进天翔环境司法重整进程及发展,甲方同意: 1)甲方同意(继续)豁免或减免乙方逾期利息债权 9,241,500.00 元,用 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资金占用或作停止计息处理,不再收取。 2)甲方同意基于上述减免约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翔环境司法重整之 日时的债权余额为 25,011,160.00 元。 1、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豁免并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2)其豁免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其为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已通过了所有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取得了所 有必要的授权。 (2)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通过对其关联公司资金流向的梳理,发现可能存在部分相对方不当 得利的情况,丙方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邓翔承诺将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仲裁或其他合法途径)对上述不当得利资金予以追回,如最终追回部 分资金,丙方将以该等资金作为全体签署债务抵偿协议债权人之本金部分的补 偿;但是,最终丙方能否追回资金作出额外补偿安排将视协商结果和追款进度 而定,对本协议的生效不造成实质影响。 2、豁免或减免债权的指定用途 甲方豁免或减免乙方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将优先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 资金占用,在已经满足天翔环境通过司法重整一揽子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情况下,剩余部分金额仅限于作为甲方对乙方的 债务减免。 3、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 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 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 受理之日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5、其他约定 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因法院裁定终止天翔环境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 天翔环境公司破产的,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前述破产重整不能实现的,上述 甲方与天翔环境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抵偿协议》、《债务抵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债务减免失效,各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 十一、协议十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三方于 2020 年 4 月 1 日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甲方将豁免或减免对乙 方 债 权 中 的 14,426,497.21 元 ( 其 中 本 金 9,990,000.00 元 , 利 息 4,436,497.21 元,含罚息、复利在内),该等豁免或减免金额相应抵偿丙方对 乙方的资金占用。 为与重整投资人共同解决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各 方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继续)在原有条件下豁免或减免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本金债权外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债权 7,628,289.80 元 (若司法重整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基础上提前或延期,相应豁免或减免金额据 实进行调整),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资金占用,抵偿之外的应计利息、罚 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等债权,作为停止计息处理,不再收取 (2)各方确认,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翔环境司法重整之日时,《债务抵 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后,甲方的债权余额为本金债权 49,950,000.00 元。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之日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因法院裁定终止天翔环境的司法重整程序, 并宣告天翔环境破产的,本约定的甲方债务减免失效,各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 其他未约定事宜,继续按原《债务抵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十二、协议十一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厦门某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三方于 2020 年 3 月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甲方豁免或减免对乙方债权 中的 14,370,245.06 元[其中本金 8,800,000.00 元,利息 3,246,222.23 元,违 约金、罚息以及其他费用 2,324,022.83 元],该等豁免或减免金额相应抵偿丙 方对乙方的资金占用。 为与重整投资人共同解决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甲 方同意: (1)各方确认,在落实上述《债权抵偿协议》后,甲方的债权包括本金余 额 35,200,000.00 元,自 2019 奶奶 10 月 1 日起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仲裁 程序中应承担的律师费 30000 元、仲裁费 302579 元。 (2)甲方同意在原豁免或减免的基础上,再豁免或减免 2019 年 10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本金债权外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等债权 8,168,937.89 元(若司法重整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基础上提前,相应豁免或 减免金额据实进行调整),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资金占用。 (3)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 法院裁定受理之日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因法院裁定终止天翔环境的司法重整 程序,并宣告天翔环境破产的,本约定的甲方债务减免失效,各方债权债务恢 复原状。 (4)其他未约定事宜,继续按原《债务抵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十三、协议十二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安徽某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三 方 已 签 订 了 《 债 务 抵 偿 协 议 》。 豁 免 或 减 免 对 乙 方 债 权 中 的 14,000,000.00 元,该等豁免或减免金额相应抵偿丙方对乙方的资金占用。 为进一步解决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推进天翔环境 司法重整进程及发展,甲方同意: (1)甲方同意(继续)豁免或减免乙方 2020 年 4 月 1 日之后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产生的迟延利息 6,225,113.06 元(其中中安租字【201600801】号 项目豁免或减免迟延利息 1,206,706.77 元;中安租字【201605506】号项目豁 免或减免延迟利息 1,917,402.46 元;中安租字【201701106】号项目豁免或减 免迟延利息 3,101,003.83 元),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资金占用。 (2)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 法院裁定受理之日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因法院裁定终止天翔环境的司法重整 程序,并宣告天翔环境破产的,本约定的甲方债务减免失效,各份债权债务恢 复原状。 其他未约定事宜,继续按原《债务抵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十四、协议十三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三方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豁免或减免对乙方债 权中 94,098,578.05 元(其中本金 36,237,192.80 元,截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 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等 57,861,385.25 元),该等豁免或减免金 额相应抵偿丙方对乙方的资金占用。 为进一步解决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推进天翔环境 司法重整进程: 1、甲方同意(继续)在原有条件下豁免或减免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本 金 债 权 外 的 利 息 、 罚 息 、 违 约 金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等 债 权 [14,606,902.92]元(若司法重整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基础上提前或延期,相 应豁免或减免金额据实进行调整),用于抵偿丙方对天翔环境的资金占用。抵偿 之外的应计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等债权,作出停止计息处理,不 再收取。 2、甲方确认,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翔环境司法重整之日时的债权余额为 本金债权[144,984,771.21]元,抵扣租赁保证金 1039 万元后,甲方在重整程序 中申报债权总金额为[134,558,771.21]元。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之日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若甲方签订协议后,因法院裁定终止天翔环境公司的重整程序, 并宣告天翔环境公司破产的,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债务减免失效,各方债权债务 恢复原状。 其他未约定事宜,继续按原《债务抵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十五、协议十四 (一)协议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一: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 丙方二:邓亲华 丙方三:邓翔 丙方四:许婷婷 在本协议中,“丙方”包括丙方一、丙方二、丙方三和丙方四,系以上四方 的合称。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乙方对原贷款银行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原贷款 银行 1”)之间因借贷业务而有到期债务 1,丙方一、二、三、四为乙方的债务 1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乙方对原贷款银行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下称“原 贷款银行 2”)之间因借贷业务而有到期债务 2,丙方二、三、四为乙方的债务 2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3)原贷款银行 1 已将其对乙方及丙方一、二、三、四所享有的主从债权 转让给甲方并已得到乙方及丙方一、二、三、四的确认; (4)原贷款银行 2 已将其对乙方及丙方二、三、四所享有的主从债转让给 甲方并已得到乙方及丙方二、三、四的确认; (5)甲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所设期限及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债 务予以适当减让。 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进 行债务减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权债务确认 1.1 截止基准日 2020 年 3 月 31 日,甲方对乙方的债权 1(即指乙方对甲方 的债务 1)总额为 63,722,188.79 元(大写:陆仟叁佰柒拾贰万贰仟壹佰捌拾 捌元柒角玖分),其中:本金 55,000,000.00 元(大写:伍仟伍佰万元整),利 息 8,719,188.79 元(大写:捌佰柒拾壹万玖仟壹佰捌拾捌元柒角玖分),其它 债权 3,00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 前述基准日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债权按照相关司法文 书、借款合同等予以计算。乙方、丙方对甲方所享有的该等债权予以认可并不 可撤销地放弃对该等债权的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存在 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 1.2 截止基准日 2020 年 3 月 31 日,甲方对乙方的债权 2(即指乙方对甲方 的债务 2)总额为 56,858,415.43 元(大写:伍仟陆佰捌拾伍万捌仟肆佰壹拾 伍元肆角叁分),其中:本金 49,564,750.32 元(大写:肆仟玖佰伍拾陆万肆仟 柒佰伍拾元叁角贰分),利息 7,293,665.11 元(大写:柒佰贰拾玖万叁仟陆佰 陆拾伍元壹角壹分)。 前述基准日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债权按照相关司法文 书、借款合同等予以计算。乙方、丙方对甲方所享有的该等债权予以认可并不 可撤销地放弃对该等债权的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存在 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抗辩的权利。 第二条 债务减让内容 2.1 甲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全部减让条件(包括 4.1 和 4.2 款等全部约定条件)后,甲方对乙方应承担的剩余债务,包括债务 2 的 20% 本金即 9,912,950.06 元(大写:玖佰玖拾壹元貳仟玖佰伍拾元零陆分),债务 2 截止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以及债务 1 截止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不再追索,并就剩余债务不向 乙方、丙方主张担保权利。 第三条 清偿金及期限 3.1 清偿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清偿的债务为:债务 1 全部本金、债务 1 的 其他债权以及债务 1 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后的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和 债务 2 本金的 80%、债务 2 的其他债权以及债务 2 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后的利 息、违约金、罚息、复利。其他债权指甲方因为与本协议有关的债权追索而发 生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诉讼、仲裁、执行费用。 3.2 乙方对前述债务的清偿期限为:乙方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 清偿不少于人民币 2500.00 万元整(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刺余部分应根据 乙方破产重整进程以现金予以清偿完毕。 3.3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成都市武候支行 账号:22821101040010830 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第四条 债务减让条件 如下条件届时无法全部满足的,则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恢复至本协议签订前 的状态,甲方仍享有本协议第一条项下(包括 1.1 款和 1.2 款)约定的全部债 权: 4.1 乙方已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清偿不少于人民币 2500.00 万元 整(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 4.2 乙方已在 2020 年年内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重整成功。 第五条 担保 在债务未能减让时,乙方同意其原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担保继续有效,同时, 丙方认可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的各项约定,并承诺所提供的保证担保继续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 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 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 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 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6.2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包括债务 1 债务 2)均不予 减让,甲方仍对乙方享有本协议第一条项下(包括 1.1 款和 1.2 款)约定的全 部债权: 6.2.1 乙方未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清偿不少于人民币 2500.00 万 元整(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 6.2.1 乙方未能在 2020 年年内进行破产重整成功的(包括但不限于未能进 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裁定终止乙方的重整程序,并宣告乙方破产、乙方进入 破产清算等情形的); 各方同意,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上述约定导致债务无法减让的,甲方有权按 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金额扣除乙方已还款金额外的金额向乙方和丙方追索全部 债权,并有权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恢复审理,向乙方管理人重新申 报债权等措施。在甲方向乙方管理人重新申报债权的情况下,甲方无需承担二 次申报产生的一切责任,且乙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重新申报债权事宜。乙方和 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金额扣除乙方已还款金额外的金额向甲方清偿 债务和承担担保责任。 6.3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上述约定导致债务无法减让的,乙方在人民法院裁 定受理其破产以前依据本协议已偿还的款项按照下列顺序依次抵偿: 6.3.1 实现债权的费用; 6.3.2 债务 2 利息(含罚息、复利和违约金等,且优先抵偿第一条项下基 准日后的利息,如有剩余的,再行抵扣基准日前的利息); 6.3.3 债务 1 利息(含罚息、复利和违约金等,且优先抵偿第一条项下基 准日后的利息,如有剩余的,再行抵扣基准日前的利息); 6.3.4 债务 2 本金; 6.3.5 债务 1 本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 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丙三方选择如下第 7.1.2 种争议 解决方式: 7.1.1 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7.1.2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台湾、澳门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 战争、暴乱、敌对行为、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 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 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8.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 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8.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 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8.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 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九条 通知和通讯 9.1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 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9.1.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9.1.2 由传真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9.1.3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 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9.1.4 各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发送方式及送达时间。 9.2 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送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 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书如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0.2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公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自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指模)之日起生效。 10.3 本协议各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 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0.4 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玖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叁份,乙 方持贰份、丙方各持壹份。 十六、协议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上述协议是协议各方通过协商方式签订,是相关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上述 协议的签订,对满足对于切实可行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问题的要求起到了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对公司加快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带来积极 的影响。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共收到债权人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债权债 务重组协议》、《债务抵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共三十四份,在公司重整获得人民 法院裁定受理的条件下,债权人豁免或减免对公司的债权累计 120,060.74 万元。 上述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协议需在公司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 受理方能生效。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仍具有不确定性,若公司进入司法 重整程序,仍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 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七份《债务抵偿协议》、六份《债务抵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份《债务减 让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