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关于收到决定书的公告2020-12-25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20-170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0)川01破25号,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20年12月15日披露了与成都市嘉豪物资贸
易中心的申请破产重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上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的公告》、《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
司重整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码:2018-168号、
2020-164号)。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14日,本院根据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的申请,裁定受理成
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公告、竞争、评选,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陈建宏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
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支出;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管理模式及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拟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
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申请。若该等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自行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若该等申请
未能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信
息披露义务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且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3.1.1条、第13.1.5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13
日起暂停上市。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
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
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五、风险提示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
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
的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 13.4.1 条
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0)川01破25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