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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翔环境: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20  

                                                    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翔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
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
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
议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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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0 日上午 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路 188 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三
楼会议室

    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
以会议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及本
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
份数 146,328,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849%。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4
人,代表股份数 32,777,6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等。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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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渠道,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
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二)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与债权人继续签订<债务抵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
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股份 38,109,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37%,反对股份 2400 股,弃权股 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10,598,90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
对股份 2400 股,弃权股 0 股。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代表 2 名,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回避表决股总数 140,994,669 股。

    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份 179,104,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87%,反对股份 2400 股,弃权股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598,9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股份 2400 股,弃权股份 0 股。

    经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有效
票数审议通过。议案 1 已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议案 2
已取得独立董事的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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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4
(本页为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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