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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翔环境: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2021-03-22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号:2021-024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环境”或“公司”)因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于2018年12月26日向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提出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进行重整
的申请。成都中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川01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受理天翔环境重整,并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川01破2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成都分所担任管理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
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收到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码:2020-164号、公告编码:2020-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
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
项,天翔环境于2021年3月22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出资人
组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所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会
议表决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参会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06人, 代表股份235,037,173股,
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7843%。
    2、现场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数185,417,855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42.429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5人,代表股份49,619,3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35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4人,代表股份27,442,9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2799%。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531,15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3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主审公司破产案件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及书记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出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234,997,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0%;反对39,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38,491,2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964%; 反 对
39,900股,占出席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投同意票的表决权股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获得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四川蜀皓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法律意见
书》,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审议议案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企业破产法》有关法律、法规,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
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如果管理
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向出
资人组会议提交《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或出资人组会议通过,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
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
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无法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
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
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
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4.1 条第(二十一)项的规
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