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法律意见书2021-03-22
四川蜀皓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蜀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翔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向永正律师、陈
果律师出席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并对本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意见书中仅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
定发表意见,但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出具意见。公司保证:提交本所律师的资料
是真实、完整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定文件,随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一并予以公告。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成都
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并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业务准则及审慎勤勉的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实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
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天翔环境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定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召开,并于会议上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
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码:
2021-017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
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
决。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天翔环境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董事
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上刊载了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形式、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登记办
法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公司
管理人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在召开前十五日以公
告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及
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路 188 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
致。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
排。)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 年 3 月 22 日上午 09:15-9:25、0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2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
知》,截止 2021 年 3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会议网络投票统
计表,其中: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06人, 代表股
份235,037,17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3.7843%。
2、现场投票情况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185,417,8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4298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5 人,代表股份 49,619,318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1.35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4 人,代表股份 27,442,98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 6.2799%。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天翔环境管理人召集,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主办法官主持会议、由管理人计票、余雅彬监票,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公
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内容一致,并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
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投票表决按照《破
产法》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对会议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三)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结果:同意 234,997,273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0%;反对 39,9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同意 38,491,252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4%;反对 39,9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6%;弃权 0 股,
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经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
投票的方式就该等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综
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审议议案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蜀皓律师事务所律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四川蜀皓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向永正律师、陈果律师
202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