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释 义 ........................................................................... 1 前 言 ........................................................................... 4 摘 要 ........................................................................... 5 一、天翔环境的基本情况 .................................................... 8 二、天翔环境的资产负债情况 .............................................. 9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2 四、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 13 五、经营方案 ................................................................ 17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23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24 八、其他重要事项 .......................................................... 25 释 义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成都 天翔环境或公司 指 天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中院或法院 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 《企业破产法》 指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4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企业破产 法司法 指 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解释(三)》 (法释〔2020〕18 号) 2020 年 12 月 25 日,成都中院作出(2020) 川 01 破 25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 管理人 指 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为天翔环境管理 人 天翔环境制作并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 指 的重整计划(草案)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债权人 指 天翔环境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人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享 债权人会议 指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组成的议事机构,按 照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使有关职权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公司 重整受理日 指 2020 年 12 月 14 日 出资人 指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3 月 16 日在 1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翔环境 股东 评估机构 指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亲华科技 指 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天兴评报字[2021]第 0305 号《成都天翔 《资产评估报告》 指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 天兴咨字[2021]第 0072 号《成都天翔环 《偿债能力 分析报 指 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偿债能力 告》 分析报告》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 转增股票 指 方案,以天翔环境全部股本为基数,实 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形成的股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人民 共益债务 指 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生的相关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 权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 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职工债权 指 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全国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 53 号)规定的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税款债权 指 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普通债权 指 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 2 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等 暂缓确认债权 指 原因而管理人尚未审查确认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天翔环境账面存在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 预计债权 指 暂缓确认债权及未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 项的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 执行期限 指 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 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 监督期限 指 执行的期限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 十一条由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 监督期限 元 指 人民币元 3 前 言 自 2018 年天翔环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邓亲华、邓翔违 规资金占用引发公司债务危机以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三级政府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相关单位认真 研究,指导并协助天翔环境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债务风险,避 免债务风险外溢诱发更大规模社会风险。 2020 年 12 月 14 日,成都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天翔环境提 起的重整申请。进入重整程序后,天翔环境在法院及管理人的监 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 方面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一方面根据公司 的实际情况,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确保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从重整受理阶段的形式审查、实 质审查,到指定管理人后各个工作环节,法院均严格把关和监督, 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地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开展天翔环境债权审查和确认、资产评 估及审计等各项重整工作,对天翔环境的整体现状已有较为充分 的了解。公司在充分听取、吸收债权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 充分尊重各中介机构的专业分析意见的前提下,在充分进行法律 上的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的条件下,根据《企业 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天翔环境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重 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提交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 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4 摘 要 一、天翔环境现有总股本 436,999,190 股,重整计划将以总股 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25.5027420302541 股的比例实施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1,114,467,761 股。转增完成后,天翔 环境的总股本将增至 1,551,466,951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 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 票不向出资人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分配和处置: 其中约 6.51 亿股用于清偿债务,剩余约 4.64 亿股在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拟以不低于 1.49 元/股的价格引入重整投资人(具体金额 以实际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为准),股票转让价款优先用于支付 重整费用和清偿债务,剩余部分用于提高天翔环境的经营能力。 二、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不作调整,由天翔环境在重整计划 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清算评估值或者处置变现所 得范围内优先受偿,未能受偿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 权调整及受偿方案进行清偿。担保财产不处置变现的,就担保财 产清算评估值范围内的债权,由天翔环境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 裁定批准后予以留债分期清偿: 1.留债期限:5 年,自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的次月 1 日 起算; 2.留债利率:按照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前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0% 确定; 3.还本方式:前 3 年只付息不还本,第 4 年和第 5 年分别清 偿留债总额的 50%; 5 4.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 5.还本付息日:自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的次月 1 日起满 4 年之日及满 5 年之日分别清偿留债总额的 50%;结息日为自本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的次月 1 日起满 1 年、2 年、3 年、4 年及 5 年之日;付息日为结息日后第 3 个工作日。如遇还本结息日为 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还本结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6.担保方式:留债期间保留原财产担保关系,本息清偿完毕 后,债权人应当主动解除对应担保财产的抵/质押担保状态和/ 或登记。 四、每家普通债权人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的债权部分, 由天翔环境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内依法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 30 万元以 上的债权部分,一部分以转增股票清偿,剩余部分用天翔环境的 应收款项清偿。以转增股票清偿的部分,按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 得 141 股转增股票的方式获得清偿。在以转增股票清偿过程中, 如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数量不为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 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 后,在个位数上加“1”。以应收款项清偿的部分,按每 100 元普 通债权分得 100 元应收款项,应收款项为公司应收的亲华科技资 金占用款和/或对其他主体的应收款项。以天翔环境对亲华科技 应收款项清偿的债权额即为债权人代替亲华科技向天翔环境偿 还的资金占用额,债权人有权向亲华科技自行清收。每家普通债 权人 3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用股票清偿及应收款项清偿的债权 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① 股票清偿的债权额①=(每家普通债权人 30 万元以上的普 ① 若股票清偿的债权额计算金额大于该普通债权人 3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额,则其股票清 偿的债权额以其 3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额为准。 6 通债权额+贡献值①×1.03)×9.00%; ② 应收款项清偿的债权额=每家普通债权人 30 万元以上的 普通债权额-股票清偿的债权额。 同时,为了实现债权人有序退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受 让本次转增股票数量达 1,200 万股以上(含本数)的债权人,自 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 股票,自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每个季度减持其所持 有的本次转增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六分之一(每个季度可减持但未 减持的本次转增股票,可累计至以后任意季度减持);受让本次 转增股票数量低于 1,200 万股(不含本数)的债权人,自公司恢 复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股票,自公 司恢复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每个季度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 增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六分之一(每个季度可减持但未减持的本次 转增股票,可累计至以后任意季度减持)。 五、劣后债权不直接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在本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后,若为预计债权预留的偿债资源经分配 后仍有剩余的,则劣后债权可参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但若预留的偿债资源不足以清偿所有劣后债权的,则按各劣后债 权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贡献值”指部分债权人为支持天翔环境重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与天翔环境签署债 ① 务豁免协议对天翔环境作出的债务豁免额。 7 正 文 一、天翔环境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成立及上市情况 天翔环境前身为成都天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由自然人邓亲 华和叶玉茹共同投资设立,于 2001 年 12 月 21 日经成都市青白 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2012 年 5 月 22 日,经证监会创业 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2012 年第 38 次会议审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获通过,股票简称“天保重装”,股票代码“300362”。同年 12 月,公司通过决议将名称变更为“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简称变更为“天翔环境”,并修改了公司经营范围。 天翔环境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 188 号, 注册资本为 43,699.92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邓亲华。 天翔环境主营业务范围为:污水处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 物治理、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保护监测、环保项目的投资、设计、 建设、运营管理、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通用机械设备及环保、 水电、石油、化工等专用设备、压力容器的设计研发、制造、销 售、租赁和维修;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类); 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 建设施工;项目投资及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 等金融活动);普通货运;其他无需审批或许可的合法项目(以 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股本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天翔环境总股本为 436,999,190 股, 股东户数 23,292 户。邓亲华、邓翔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合计持有公司 140,994,6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26%。 8 (三)暂停上市情况 公司 2019 年末净资产为负,且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交所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向公司送达了《关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377 号),决定自 2020 年 5 月 13 日起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四)重整受理情况 经债权人申请,成都中院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作出(2020) 川 01 破申 105 号《民事裁定书》,以天翔环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2020 年 12 月 25 日,成都中院作出(2020)川 01 破 25 号《决定书》, 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人)成都分所担任管理人。2021 年 1 月 21 日,成都中院作出 (2020)川 01 破 25 号《决定书》,准许天翔环境于重整期间在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天翔环境的资产负债情况 (一)资产情况 截至重整受理日,天翔环境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421,056.67 万 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重整受理日为评 估基准日,按照清算价值法评估,评估价值为 65,755.54 万元。 (二)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1)已申报债权 截至 2021 年 3 月 7 日,共有 377 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 9 债权总额为 8,215,671,019.17 元。其中: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 5 家,金额为 25,718,718.16 元;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 17 家, 金 额 为 3,088,599,753.34 元 ; 申 报 税 款 债 权 1 家 , 金 额 为 58,541,670.69 元;申报普通债权 354 家,金额为 5,042,810,876.98 元。 (2)未申报债权 根据公司财务账簿记载、公司说明及管理人掌握的情况,截 至 2021 年 3 月 7 日 , 账 面 记 载 但 未 申 报 的 债 权 尚 有 约 593,649,638.86 元。 2.债权审查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7 日,管理人经对申报债权进行依法审查, 审查结果如下: (1)审查确认债权 根据债权申报及初步审查情况,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 1,277,262,450.42 元,其中担保债权 258,445,025.85 元,税款债权 44,220,251.19 元 , 普 通 债 权 940,534,322.95 元 , 劣 后 债 权 34,062,850.43 元。另外,经审查,确认申报债权中共益债务金额 为 1,426,120.87 元。 (2)不予确认债权 根据债权申报及初步审查情况,不予确认债权金额为 2,772,728,682.49 元。 (3)暂缓确认债权 根据债权申报及初步审查情况,暂缓确认债权金额为 4,164,253,765.39 元,其中申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4,629,218.06 元,申报担保债权金额 2,719,844,048.60 元,申报普通债权金额为 10 1,419,780,498.73 元。 3.职工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天翔环境职工债权总额为 64,382,374.38 元。 (三)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天翔环境如破 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获得处置变现,按照《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 财产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变现金额超过优先债权部分以及未设定 担保的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款 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在前述清偿顺序下,天翔环境 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0。 但上述清偿比例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破产清算中的普通债 权清偿比例较预估可能更低,原因如下:能够达到假定清偿率的 前提,一方面为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另一方面为破产 费用和职工债权能够控制在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但根据天翔 环境的实际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如果天翔环境破 产清算,其主要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将失去 生产功能,被迫进行快速变现,价值会大打折扣;此外,破产清 算状态下需要对天翔环境现有全部职工进行补偿安置,还将发生 超出预估的高额员工安置费用。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可用于普通债 权清偿的财产价值进一步降低。此外,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 耗时极为漫长,可能会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 11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天翔环境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根据资产评估和债权申 报核査情况,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天翔环境进行破 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任何剩余财产向岀资人 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天翔环境,避免其破产清算,出 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 因此,本重整计划将对天翔环境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 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 决。出资人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3 月 16 日在中证登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翔环境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之 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 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份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天翔环境现有总股本 436,999,190 股,重整计划将以总股本为 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25.5027420302541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1,114,467,761 股。转增完成后,天翔环境 的总股本将增至 1,551,466,951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出资人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 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约 6.51 亿股用于清偿债务,剩余约 4.64 亿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拟以不低于 1.49 元/股的价格引入重整 12 投资人(具体金额以实际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为准),股票转让 价款优先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债务,剩余部分用于提高天翔 环境的经营能力。 四、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债权 申报与审查情况,天翔环境的债权将分为职工债权、税款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五类。具体调整和受偿方 案如下: (一)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天翔环境职工债权总额为 64,382,374.38 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将由天翔环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 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因本次重整计划未对职工债权权益作出调整, 故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设职工债权组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二)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总额为 44,220,251.19 元,共计 1 家债权人。 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将由天翔环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 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因本次重整计划未对税款债权权益作出调整, 故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设税款债权组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 2,978,289,074.45 元,其中经管理人审 查确认的担保债权为 258,445,025.85 元,暂缓确认的担保债权 2,719,844,048.60 元(以申报金额暂列)。 13 担保财产不处置变现的,对应的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报 告确定的担保财产清算评估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担保财产处置变 现的,对应的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变现所得范围内优先受偿。有 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清算评估值或者处置变现所得范围内 优先受偿,未能受偿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及 受偿方案进行清偿。 担保财产不处置变现的,就担保财产清算评估值范围内的债 权,由天翔环境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予以留债分期 清偿: 1.留债期限:5 年,自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的次月 1 日 起算; 2.留债利率:按照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前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0% 确定; 3.还本方式:前 3 年只付息不还本,第 4 年和第 5 年分别清 偿留债总额的 50%; 4.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 5.还本付息日:自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的次月 1 日起满 4 年之日及满 5 年之日分别清偿留债总额的 50%;结息日为自本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的次月 1 日起满 1 年、2 年、3 年、4 年及 5 年之日;付息日为结息日后第 3 个工作日。如遇还本结息日为 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还本结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6.担保方式:留债期间保留原财产担保关系,本息清偿完毕 后,债权人应当主动解除对应担保财产的抵/质押担保状态和/ 或登记。 14 (四)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总额为 2,953,964,460.54 元,其中经管理人审查确认 的 普 通 债 权 为 940,534,322.95 元 , 暂 缓 确 认 的 普 通 债 权 1,419,780,498.73 元(以申报金额暂列),未申报债权 593,649,638.86 元(暂列为普通债权)。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天翔环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 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0。为最大限度地提升债权人的受偿水平,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 如下: 1.每家普通债权人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的债权部分, 由天翔环境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重整计划执 行期间内依法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 3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一部分以转增股 票清偿,剩余部分用天翔环境的应收款项清偿。以转增股票清偿 的部分,按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 141 股转增股票的方式获得清 偿。在以转增股票清偿过程中,如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数量不为 整数,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 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以应收 款项清偿的部分,按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 100 元应收款项,应 收款项为公司应收的亲华科技资金占用款和/或对其他主体的应 收款项。以天翔环境对亲华科技应收款项清偿的债权额即为债权 人代替亲华科技向天翔环境偿还的资金占用额,债权人有权向亲 华科技自行清收。 每家普通债权人 3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用股票清偿及应收 款项清偿的债权额计算方式如下: 15 ① 股票清偿的债权额①=(每家普通债权人 30 万元以上的普 通债权额+贡献值②×1.03)×9.00%; ② 应收款项清偿的债权额=每家普通债权人 30 万元以上的 普通债权额-股票清偿的债权额。 同时,为了实现债权人有序退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受 让本次转增股票数量达 1,200 万股以上(含本数)的债权人,自 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 股票,自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每个季度减持其所持 有的本次转增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六分之一(每个季度可减持但未 减持的本次转增股票,可累计至以后任意季度减持);受让本次 转增股票数量低于 1,200 万股(不含本数)的债权人,自公司恢 复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股票,自公 司恢复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每个季度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 增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六分之一(每个季度可减持但未减持的本次 转增股票,可累计至以后任意季度减持)。 (五)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不直接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在本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后,若为预计债权预留的偿债资源经分配后仍 有剩余的,则劣后债权可参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进行清偿;但 若预留的偿债资源不足以清偿所有劣后债权的,则按各劣后债权 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预计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或仲裁等原因而尚未审 ① 若股票清偿的债权额计算金额大于该普通债权人 3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额,则其股票清 偿的债权额以其 3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额为准。 ② “贡献值”指部分债权人为支持天翔环境重整,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与天翔环境签署债 务豁免协议对天翔环境作出的债务豁免额。 16 查确认的债权,以及账面记载但尚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本次 重整中按照其申报金额或账面记载金额进行相应预留,其债权经 审查确认之后按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七)偿债资产来源 天翔环境重整偿债资产包括现金、股票和债权资产,其中债 权资产为天翔环境对亲华科技和/或其他主体的应收款项,现金 和股票将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1.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资金将通过天翔环境自有资金、转增 股票转让所得价款、未来持续经营的经营收入等途径筹集。 2.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的股票将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所转增股票筹集。 五、经营方案 公司主要从事市政水务处理、油田环保服务和装备制造业务。 受债务危机的影响,市政水务处理和油田环保服务基本处于停滞 状态。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后,公司将以重整为契机, 在化解危机、彻底消除公司债务负担后,适时、分阶段调整业务 结构,聚焦主业,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继续推动公司改革脱困 和转型升级工作,巩固并强化重整成果。 在对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进行分析后,公司基于对未来大型 节能环保及清洁能源设备制造行业的预测,结合自身优势,形成 重整后的经营方案具体如下: (一)聚焦主业,加强环保装备制造 环保设备制造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固液分离环保装备、清淤 环保设备、污泥“零能耗”设备及工艺、水电设备、餐厨及有机 17 废弃物处理设备制造是公司的传统优势业务。近年来,国家政策 大力支持环保产业发展。重整完成后,公司轻装上阵,生产经营 也将重新回到正轨。公司相关环保设备的生产制造工序完备、产 线齐全,技术积累较深厚,技术工艺、项目经验、品牌等优势也 将重新得以发挥。公司将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以最快速度提升产 能利用率,稳定原有业务的生产经营。 1.水电设备制造业务 公司拥有十多年的水电成套设备制造经验,曾与安德里茨 (中国)有限公司(“安德里茨”)等国内外知名的公司有过密切 的合作,参与过国内超大型水电机组以及国际上各类水电机组的 设备制造。 (1)继续加强与原有客户的业务合作 近年来,国内抽水蓄能电站需求井喷,公司与安德里茨积极 合作参与国内项目投标,除正在制造的丰宁 II 期变速抽水蓄能 机组相关设备外,公司已配合安德里茨中标 4 台 350MW 抽水蓄 能主机设备。除此之外,公司正与安德里茨共同跟进国内其他水 电公司大型抽水蓄能项目。 据公开信息,浙江宁海、绥云,河北易县,内蒙古芝瑞,河 南洛宁,湖南平江等抽水蓄能项目将在未来 1-2 年内开工建设。 未来,随着相关抽水蓄能项目的开工建设,对水电装备的需求也 将大幅增长。 公司与安德里茨有多年的项目合作经验,作为安德里茨在国 内的核心生产基地,公司将继续加强与安德里茨等原有客户的业 务合作。 (2)积极拓展新项目 除安德里茨外,公司与其它有实力的国内外制造企业合作共 18 同跟进老挝北本水电站,该项目装备 16 台单机 57MW 的灯泡式 轴流转浆机组。公司在水电设备制造领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 技术等优势,未来将通过联合投标、与相关方合作等方式积极参 与国内外水电项目的供货,若能中标或以其他方式成功参与相关 项目,将较大增加公司在水电设备制造领域的订单量及公司的营 业收入和利润。 2019 年以来,受债务危机及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的影响等,公 司水电设备制造业务订单大幅萎缩。 重整完成后,公司生产经营将逐步恢复至正常水平,水电设 备制造业务订单量将开始恢复。根据往年数据,公司水电设备制 造业务平均毛利率约 30%。 2.盾构设备制造业务 盾构设备主要用于隧道、地铁等施工,它既是一种施工机具, 也是一种强有力的临时支撑结构,用来抵挡外向水压和地层压力。 (1)继续加强与中铁工程装备集团盾构制造有限公司(“中 铁装备”)的业务合作 在盾构设备制造业务方面,公司与中铁装备建立了长期的业 务合作关系,已累计完成交付盾构机 120 套,其中最大直径的盾 构机为Φ13,500,用于成都地铁十八号线、成都地铁八号线项目、 重庆地铁项目、兰州引水项目、新加坡地铁项目、马来西亚地铁 项目等。 公司盾构设备将主要应用在中铁装备的广州项目、成都地铁 十九号线项目及川藏线 TBM(全断面隧道挖进机,下同)项目 等,包括广州Φ13,000 盾体 6 台、成都十九号线Φ9,000 盾体 16 台、川藏线 TBM 项目Φ9,800 盾体 24 台,初步估计有 40 多台盾 构设备项目将启动。同时,中铁装备自 2012 年起即租赁公司厂 19 房用于组装成都项目、重庆项目、兰州项目等盾构机。 2018 年 10 月以来,国内铁路建设设备制造相关公司已铺开 TBM 制造。鉴于公司与中铁装备多年的良好合作经验,后续公 司将通过竞标等方式积极参与其盾构设备制造业务。 (2)积极拓展新业务机会 2020 年 1 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要推动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对川渝经济圈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高 铁、高速公路、地铁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借助于川渝经济圈建设的东风,充分发 挥在盾构设备制造领域的项目经验、技术优势和地理区位优势积 极承接新的业务。 3.离心浓缩脱水机制造业务 离心浓缩脱水机是洗涤设备的一种,是通过高速的旋转产生 的离心力,将物件所含的水分甩出去的一种设备。离心浓缩脱水 机广泛应用于市政、化工、隧道、电力、煤化工等领域。 公司与世界著名离心浓缩脱水机制造企业如阿法拉伐(Alfa laval)、德国福乐伟(Flottweg)等在产品、技术、工艺上实现同 步。公司生产的卧螺离心机和浓缩机均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 技术。其中,卧式螺旋卸料沉降离心机获得四川省重点新产品奖 励和成都市科技进步二等奖。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充分发挥在离心浓缩脱水机制造领域的 优势,加强营销,积极开拓客户。 4.军民融合业务 2015 年 3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 20 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并指出,“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努力开创强军兴军新局 面”。在国家、国防和军队管理日趋复杂的今天,只有把军民融 合上升为国家战略,才能更好地凝聚国家力量,形成中央、地方、 军队、企业、社会等各方协同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格局,加 快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2016 年 3 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 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 公司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投身于军民融合项目。自 2018 年 下半年起,通过合作伙伴逐步开始供应相关设备。重整完成后, 公司将积极开拓新的合作伙伴,后续为军转民、民参军的项目提 供配套设备。 5.来料加工业务 公司装备制造基地最大厂房高度 33 米、最大起吊能力 500 吨,拥有各类型机械及检测设备 600 余台(套),其中大、精、 尖设备 60 余台(套),立车最大加工能力 16.8 米、镗铣床最大加 工能力 260、大型龙门铣实现五轴联动,关键设备全部实现数 字化控制,是西南地区大型装备制造基地。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在确保主营业务及管理团队稳定的情况 下,为有不同制造需求的客户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拓展新的业务 增长点。 (二)剥离亏损业务,开拓新业务领域 1.剥离亏损业务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专注于环保设备制造业务,逐渐剥离持 续亏损的业务,避免亏损业务进一步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对于盈利能力弱、资金需求大的环保工程业务,将逐步降低 21 其在公司资产和业务结构中的占比。 2.紧跟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列 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 护制度,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方向和路线进行了明确表述, 提出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土壤污染管 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 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 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扎实打好三大攻坚战,全面开展蓝天、碧 水、净土保卫战,加强生态环保督察执法。未来几年,“环境大 建设”仍将是环保产业的主题,环保行业将继续高速发展,环保 行业各细分领域发展现状也预示未来空间巨大。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紧跟国家环保产业政策,适时开拓新的 业务领域。 (三)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继续改善生产经营,提高经营业绩。进 一步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加强运营成本及各项费 用的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 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快速稳定发展。 公司将在保持现有管理团队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优化 用人机制,特别是强化激励机制来吸引优秀经营管理人才、营销 人才和技术人才,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强公 司重整后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优势。 22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 负责执行,即本重整计划由天翔环境负责执行。 (二)执行期限及延长与提前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九个月。 如非天翔环境自身原因,致使天翔环境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完毕,天翔环境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成都中院提 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成都中院批准的执行期 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人指 定的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以转增股票的方式清偿债权的股票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 的证券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已经对留债展期部分作出明确清偿 安排;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对预计债权需要预留的偿债资金、股 票已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 5.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天翔环境对亲华科技和/或其他主体 的应收款项已向债权人或管理人(针对预计债权清偿提存)出具 债权转让通知。 23 此外,债权人与天翔环境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 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 (四)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天翔 环境和/或管理人可向成都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成都中院向有关 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 人重整计划的执行。在本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接受管 理人的监督。 本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天翔环境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 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 营决策、资产处置等事项。 (二)监督期限及延长与提前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自重整计划获 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如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 计划执行的期限,则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三)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 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 24 终止。 八、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整计划生效条件及效力 本重整计划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 规定,由天翔环境债权人会议按各自表决组分别进行表决。在各 表决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计划生效,或各表决组 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后本重整计划生效。 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天翔环境、天翔环境全 体出资人、天翔环境全体债权人等均有约束力。本重整计划对相 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二)偿债资源的分配与执行 1.偿债资金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 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 裁定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偿债 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 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 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 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 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 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抵债债权的分配 25 每家债权人以天翔环境对亲华科技和/或其他主体的应收款 项受偿的债权部分,天翔环境将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出具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可以自行清收、处置。 3.抵债股票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内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将天翔环境的股票向债权人进 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 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 逾期不提供相关信息、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 导致抵债股票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 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股票 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 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其他主体的 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抵债股票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 律纠纷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4.留债清偿安排 根据重整计划留债清偿的债权,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 后,天翔环境应向有关债权人送达留债清偿告知书;留债清偿告 知书中明确留债金额及支付安排,天翔环境按照留债清偿告知书 确定的留债金额及支付安排进行现金清偿。债权人可根据需要与 天翔环境签署书面留债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本重整计划的规定。 (三)偿债资源的提存与处理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分配的偿债资源的,根 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源将由管理人进行提存,提存 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 26 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提存的偿债资源 将对劣后债权进行清偿,经对劣后债权清偿之后仍有剩余的,则 剩余的已提存偿债资源将由管理人交予天翔环境自行处置,用于 补充天翔环境经营性流动资金。 预计债权中因涉及未决诉讼等原因导致暂缓确认的债权金 额与债务人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存在差异的,应以生效裁判文书 确定的金额为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偿债资源。已按照 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上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将对 劣后债权进行清偿。若经对劣后债权清偿之后仍有剩余的,则剩 余的偿债资源将由管理人交予天翔环境自行处置,用于补充天翔 环境经营性流动资金。 对于未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人,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天翔环境主张权利的,根 据本重整计划为其提存的偿债资源将对劣后债权进行清偿。若经 对劣后债权清偿之后仍有剩余的,则剩余的偿债资源将由管理人 交予天翔环境自行处置,用于补充天翔环境经营性流动资金。 (四)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1.破产费用 天翔环境重整程序中产生的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 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报酬等,合计约 6,000 万元,其中管 理人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以法院确定为准,其他破产费用以债务 人财产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 2.共益债务 天翔环境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 27 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 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根据实际发生数额由天翔环境按照《企 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五)天翔环境财产强制措施的解除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 15 日内,债权人应申请 并配合解除对天翔环境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若债权人未在 上述期限内申请并配合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对重整计划的执 行造成阻碍,天翔环境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查 封、冻结等手续;且天翔环境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 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源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査 封、冻结等手续之后再行分配。 (六)转让债权的清偿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后,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 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 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 的,债权清偿款项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若因债 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本重整计划受偿时,由此产生的责任 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承担。 (七)信用修复 在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天翔环境可向相关债权银 行提岀信用记录修复申请,相关债权银行应及时调整企业信贷分 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企业征信记录。 28 结 语 自成都中院裁定天翔环境进入重整程序以来,天翔环境在管 理人协助下开展重整计划的设计、论证和制作工作。经与各利益 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结合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 公司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出本重整计划。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若本重整计划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 决通过的,天翔环境极有可能被宣告破产清算,给各方带来巨大 损失。 本重整计划直接关系到每家债权人能否顺利获得受偿,关乎 天翔环境未来生存与发展。只有在本重整计划顺利获得批准后, 天翔环境才能通过后续的持续经营发展彻底恢复盈利能力,才能 使所有利益主体切实分享天翔环境重整成功带来的巨大重整效 益。为实现这一目标,公司真诚希望各位债权人鼎力支持天翔环 境的重整,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本重整计划。 谨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