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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翔环境: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2021-04-19  

                        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21-038 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已取得法院批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但仍存在重整投
资人投资协议无法签订、协议签订后后续资金未能及时到位、重整计划不能得
到执行的风险。如公司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
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计划执行失败,法院有
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面临
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同于利润分配的实施,本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是否实施股票价格除权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管理人的协助下,与
将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论证。另外,如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将
可能摊薄每股收益,且存在供给增加并对公司股价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3、公司实控权存在变更风险。当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先生所持公司股
票质押率较高,且均被司法冻结,存在被执行或非交易过户风险(其中 2940 万
股股票已被裁定用于抵偿债务);随着公司重整事项的推进,若公司实施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重整投资人或其他债权人可能成为公司新的实控人。
    4、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为了实现债权人有序退出,维护全体债权
人利益,受让本次转增股票的债权人,自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或二十
四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股票,自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或
二十四个月后每个季度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六分之一
(每个季度可减持但未减持的本次转增股票,可累计至以后任意季度减持)。
公司不排除重整实施完成后出现限售期满集中减持的情形。若同期公司的经营
业绩不及预期,届时可能会引起股价波动,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重整进展及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1、2018年12月26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
翔环境”)收到债权人成都市嘉豪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嘉豪物资”)的《重
整申请通知书》,嘉豪物资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
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上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码:2018-168号)。
    2020年12月14日和2020年12月25日,公司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川01
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川01破25号《决定书》,法院根据嘉豪物
资的申请,裁定受理天翔环境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为天翔环境管理人。以上内容详见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
重整暨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收到决定书的公告》(公
告编码:2020-164号、公告编码:2020-170号)。
    2020年12月31日,法院发出(2020)川01破25号《公告》,就债权申报及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事宜做出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披露于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
码:2021-001号)。
    2021年1月2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川01破25号《决定书》,法
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
《关于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2
条第(五)项规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12月14日起进行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
示,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终止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
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2、天翔环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3月8日10时00分起采取网络会议方
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公司将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表决规则,本次表决实际持续至2021年3月19日22:00。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情况详见2021年3月24日管理人及公司分别披
露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
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2012〕261号)第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已获出资人组会议通过。管理人已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批准重整计划的申
请。
       3、天翔环境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3月22日15时00分通过现场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在天翔环境会议室顺利召开,成
都中院主审法官及书记员、重整管理人、部分股东或代表、天翔环境董监高、见
证律师等出席了现场会议。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并于当天在巨潮资讯网予以披露。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作出了(2020)川 01 破 25 号《民事裁定书》,主
要内容如下: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
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故天翔股份公司及管理人向本院
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批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天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债权人在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以及出资人组对《出资人
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
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天翔股份
公司及管理人申请批准天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负责执行重整
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
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
对公司 2021 年及以后年度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据以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虽然已取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但仍存在重整计
划不能得到执行的风险,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进入重整执行阶段,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
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
重整计划不能执行,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4.1条第(二
十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能实施股票价格除权触发强制退市风险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若重整计划顺利执行,
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同于利润分配的实施,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实施股票价格除权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管理人的协
助下,与将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论证。如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
股票价格除权,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后可能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1条“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每股面值”而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4、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能摊薄每股收益并带来供给增加的风险
    若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若实施将摊薄每股收益。
    5、公司实控权存在变更风险
    当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邓亲华先生所持公司股票质押率较高,且均被司法冻
结,存在被执行或非交易过户风险(其中 2940 万股股票已被裁定用于抵偿债务);
随着公司重整事项的推进,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重整投资人或其他债
权人可能成为公司新的实控人。
    6、限售期满集中减持的风险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为了实现债权人有序退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
益,受让本次转增股票数量达 1,200 万股以上(含本数)的债权人,自公司恢复
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股票,自公司恢复上市之日
起二十四个月后每个季度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六分之一
(每个季度可减持但未减持的本次转增股票,可累计至以后任意季度减持);受
让本次转增股票数量低于 1,200 万股(不含本数)的债权人,自公司恢复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股票,自公司恢复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后每个季度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六分之一(每个季度可
减持但未减持的本次转增股票,可累计至以后任意季度减持)。公司不排除重整
实施完成后出现限售期满集中减持的情形。若同期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及预期,届
时可能会引起股价波动,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六、备查文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 01 破 25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