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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4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重庆
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2021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1 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
民币 9,085.81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56%,除了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审批情况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苏州博腾生
物制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苏州博
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以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工业园区支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不低于 12 个月。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笔担保事项的实际担保余额
为人民币 3,787.77 万元。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苏州
博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苏州博
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和浦发硅谷
银行有限公司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300 万元(含银行授信总额度本金及相关
债权利息费用),担保期限不低于 12 个月。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笔担保事
项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5,298.04 万元。

    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注销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
离职,不再具备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对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6 万份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8 万
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上述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权但尚未行权的 3.6
万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8 万股,公司本次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四、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
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

    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
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20 年
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6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49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2020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考核要求,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
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
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永清                  赖继红                    曹国华




                                                   日期:202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