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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腾股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2022-02-18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

               之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腾股份”)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和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下称“辉瑞爱
尔兰”)签署的一批《采购订单》(下称“《采购订单》”)于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合
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声 明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书面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
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有关材料无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件或
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
文件进行了审查,但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某些内
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
判断或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基于对本次公司重大合同签署有关事实的了解
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出具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
支持的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
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公司重大合同签署的公告材料之
一,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 合同其他签署方的基本情况

    《采购订单》合同相对方为辉瑞爱尔兰,经本所律师通过爱尔兰公司注册
办公室(The Companies Registration Office)官方网站(https://core.cro.ie/)查询,
辉瑞爱尔兰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Pfizer Ireland Pharmaceuticals

    注册号:490938

    注册日期:2010年11月3日

    注 册 地 址 : OPERATIONS SUPPORT GROUP, RINGASKIDDY, CORK,
IRELAND

    存续状况:正常

    根据PFIZER INC.(PFE. NYSE)披露的2020年度财报显示,辉瑞爱尔兰为
PFIZER INC.子公司。

    二、合同相对方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辉瑞爱尔兰根据中国法律法
规规定具备与博腾股份签署《采购订单》的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经辉瑞爱尔兰邮件确认并经核查相关《采购订单》,辉瑞爱尔兰已就一系列
《采购订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向本所律师予以了确认。

    博腾股份与辉瑞爱尔兰签订的《采购订单》约定了采购产品、采购数量、
采购金额及交付时间等核心商业条款,其余约定以其公示于官方网站(https://w
ww.pfizer.com/about/partners/B2B-and-suppliers/standard-po-terms-and-conditions)
的订单条款及博腾股份与PFIZER INC.签署的MSA协议约定为准。

    订单条款约定,《采购订单》达成的方式包括书面、电子邮件、传真、EDI
或其他形式(例如但不限于供应商开始履行,或通过供应商提供本采购订单涵
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或通过供应商接受根据本采购订单支付的任何款项)。

    根据博腾股份出具的说明,其已正式开始履行《采购订单》,着手采购产品
的生产工作。且经核查博腾股份与辉瑞爱尔兰历史订单签署及执行情况,前述
《采购订单》签署、履约方式符合双方过往的签约和履约惯例。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采购订单》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
国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采购订单》合同方博腾股份及辉瑞爱尔兰均为
有效存续的主体,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具备《采购订单》的签署资格;《采
购订单》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律 师           经办律师:       徐   璐   律 师




   (签名)                                  (签名)




                                                          孙一涵    律 师




                                              (签名)




                                                         202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