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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腾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2-04-23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方案具体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4,165,320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4,123,320 元。

                                                     公司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第十二条     新增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44,165,320 股,均为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44,123,320 股,均为人民
第二十条
             人民币普通股。                          币普通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公司的股份: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第二十四     激励;                                  励;

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需。

             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第二十五
             之一进行: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第二十九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条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具有股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权性质的证券。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证券。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院提起诉讼。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除应遵守本条规定外,上述人员转让持有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公司股份的,应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声
           明的规定。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

           资助事项;                                 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

           事项;                                     项;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第四十条
           30%的事项;                                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他事项。                                   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第四十一                                              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条                                                    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
           本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会议通知注明的

第四十五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       其他地点。

条         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

           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并说明具体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原因。                                 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2 个交易

                                                  日前发布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第五十六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条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序。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
第六十九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持,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主持。                                 名董事主持。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第八十条   新增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第八十二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删除
条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新增
条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

                  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

                  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

                  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八   新增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
条                                                   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候

                                                     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六条       有关规定执行。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
           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 1 人。               删除
八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上

           述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
           是会计专业人士且担当召集人。              删除
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

           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于外部审计的协调;(3)审

           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督及

           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负责法律法规、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

           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薪

           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研究和拟

           定公司股权/期权激励方案;(4)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4)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第一百一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条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公司执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惩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担当召集人。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
第一百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 1 人,由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如有)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十四条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
第一百一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有)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
十六条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董事会的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十三条                                             决方式。

第一百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新增
十四条                                             股东代发薪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第一百四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新增
十二条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十七条     确、完整。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第一百五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十九条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财务会计报告。
                                                   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第一百八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于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十六条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的担保。                                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八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十八条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时报》上公告。                          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

第一百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十二条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者被撤销;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被撤销;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解散公司。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