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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腾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3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博腾制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
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
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
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 1/2。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
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监事会的人
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
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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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和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对公司的监督检查情况向股东大会
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股东大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
    (三)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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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请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二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
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
的回避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
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出席人员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并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作好会议
准备。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
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通知最迟应在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专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
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最迟在会议召开前 2 日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最迟于原定会议日期前 1 日发出延期或取消的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
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十八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
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方为有效。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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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以由监事会按统一格式制作,随会议召开通知送达。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与会人员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亲自在会议签到簿
上签字。会议签到簿应当与会议的其它文字材料一同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二十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
先提交监事会主席。
    提交的议案原则上应当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当
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监事会主席既不将议案列入会议议程又不向提案人说明理
由的,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议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当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指定
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
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
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保
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做出的合法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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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与公司监事有关联关系的,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
与该事项的表决。审议前述事项的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
对前述事项所作之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向上述人员提出质询。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
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会议应到监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与监事会会议决议
保存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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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
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
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
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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