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9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重庆
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
/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21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全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021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均达到考核要求,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
成就,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和《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
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
权/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
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相关
事宜。
二、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21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
全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2021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考核要求,预留授予的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
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曹国华 袁 林 庞金伟
202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