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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文在线: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10-26  

						证券代码:300364             证券简称:中文在线          公告编号:2016-115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874 号)的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4,273.5042 万股新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6.80 元,募集资金总额
1,999,999,965.6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7,306,885.98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
币 1,952,693,079.62 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XYZH/2016BJA10658 号验资报告。

    2016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
设募集资金子账户的议案》,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决定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设立募集资金子账户,设立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   010900309510806
          限公司                           环支行
北京中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   110907904310704
            司                             环支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北京中文
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媒”)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以下简称“招商
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
    一、公司及子公司文化传媒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

    公司在招商银行开设账号为 010900309510806,截至 2016 年 10 月 9 日,专
户余额为 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于 IP 的泛娱乐数字内容生态系统建设
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子公司文化传媒在招商银行开设账号为 110907904310704,截至本协议
签署日,专户余额为 30,270,821.8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于 IP 的泛娱乐数
字内容生态系统建设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子公司文化传媒与招商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文化
传媒、招商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子公司文化传媒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璩潞、方浩可以
随时到招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招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文化传媒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招商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
司文化传媒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招商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及子公司文化传媒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中信证券。招商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及子公司文化传媒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招商银行应及时通知中信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按该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
司和招商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招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文化传
媒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该协议自公司及子公司文化传媒、招商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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