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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文在线: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期权注销及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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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期权注销

                        及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17]第 0860 号

                                         二○一七年八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G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中文在线/公司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公司法》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证券法》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律师法》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 10 月 28 日修订通过,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07 年 3
办法》
                       月 9 日公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
规则(试行)》         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1 号,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备忘录 1 号》
                       市公司监管部 2008 年 3 月 17 日发布)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备忘录 2 号》
                       市公司监管部 2008 年 3 月 17 日发布)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备忘录 3 号》
                       市公司监管部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期权注销及
                                                                法律意见书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
                     [2017]第 0860 号)
《公司章程》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本次激励计划
                     中文在线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激励计划》
                     划》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管理办法》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中文在线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授权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
有效期
                     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
                     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中文在线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行权条件
                     件。
元                   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期权注销

                    及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7]第 0860 号




致: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文在线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实行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
忘录 3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
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
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
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法律意见书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文在线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中文在线的股票,
与中文在线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文在线为本次实行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中文在线部分或全部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中文在线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1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1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
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法律意见书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计
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5 年 6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201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5、2015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5 年 6 月 26 日为
授予日,授予 21 名激励对象 50 万股股票期权。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予股票期权的数量为 773,609 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70.944 元/股,授予激
励对象人数为 19 名。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6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公司 19 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此 19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数量为 232,083 股,行权价格 70.944 元/股。

    8、2017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法律意见书


权益数量、价格的议案》,调整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数量为 1,648,880 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8.35 元/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6 名,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9、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
期权的议案》,决定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 494,664 份股
票期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议案》,认为公司 16 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此 16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行
权,可行权数量为 494,664 股,行权价格 28.35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及行权
事项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注销事项

    鉴于 2016 年 6 月 26 日至 2017 年 6 月 25 日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可行
权期间,未有激励对象通过自主行权模式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
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
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注销,符合《公司法》、《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以及《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行权事项

    1、本次行权条件的满足情况
                                                                               法律意见书


    1)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
 股票期权自授权日即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
 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可行权的比例占获授期权数量的比例为
 30%、30%、40%。截止 2017 年 6 月 26 日,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
 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2)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达成情况如下: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中文在线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件。
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14 年营业收入为 269,738,063.00
以 2014 年业绩为基数,2016 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   元 , 公 司 2016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不低于 40%。                                      601,515,607.49 元,相比于 2014 年,公司
                                                  201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23.00%。高于
                                                  股权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
4、根据《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    行权条件。
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激励对象的业绩指标已满足《激励计划》的
行权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文在线对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范围等相关方面
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2、本次行权的行权安排
                                                                        法律意见书



    1)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股票,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2)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

                                       获授的股票期权 本次可行权数量 本次可行权比
    姓名              职务
                                         数量(股)       (股)         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成员(16 人)      1,648,880       494,664         30%

           合计(16 人)                 1,648,880       494,664         30%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28.35 元/股。
    4)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公司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期限为 2017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
    5)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定期报告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定期报告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6)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说明: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无卖出本公
司股票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的行权安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中文在线本次激励计划注销事项和行权
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和《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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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琪炜




                                                  侯茗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