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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文在线: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7-09-0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七年八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3 层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5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目录

一、问询函第(四)题:重组草案显示,王小川(1995 年出生)于 2014 年增资进入标的公司股

东序列,此时王小川年仅 19 岁。请补充披露王小川的个人情况、出资背景、出资来源、是否存

在为他人代持股份等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3


二、问询函第(五)题:重组草案显示,陈文琦于 2015 年 1 月、7 月两次向朱明转让标的公司

股份,转让估值明显低于同期或最近一期增资或其它股东股权转让估值,请补充披露陈文琦向

朱明转让股权估值较低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并就陈文琦与朱明之间是否存在代持关系进行充分

说明。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


三、问询函第(六)题:请补充披露海通数媒、贝琛网森、朗泽稳健、优美缔、国鸿智臻、王

小川等与标的公司及当时股东签署的业绩对赌相关条款内容,并说明上述条款是否会对此次收

购产生实质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5


四、问询函第(十)题:重组草案披露,标的公司尚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请补充

披露以下内容:1、标的公司《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办理进度,预计取得时间及未取得对其

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取得上述许可证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2、若标的公司无法取得《网

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对标的公司经营活动及标的公司估值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对

本次重组构成障碍;;3、标的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情况下的历史经营是否存

在法律风险;4、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3


五、问询函第(十四)题:我部关注到近期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同七部门开展互联网低俗

色情信息整治行动。请公司就咕噜咕噜 APP 上展示的游戏及用户生成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机

构的要求进行说明,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


六、问询函第(十六)题:我部关注到近期大量网站内容因版权原因被监管机构要求下架,请

补充披露咕噜咕噜 APP 中的用户上传内容是否存在知识产权问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

明确意见。 .....................................................................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司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律师作为贵司本次交易的的专

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文在

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发出《关于对中文在线数字出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 48 号)

的要求,就有关问询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以本次交易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

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简称及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

用语的简称及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交易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第(四)题:重组草案显示,王小川(1995 年出生)于 2014 年

增资进入标的公司股东序列,此时王小川年仅 19 岁。请补充披露王小川的个人

情况、出资背景、出资来源、是否存在为他人代持股份等情形。请独立财务顾

问及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王小川对本所律师提供调查表的答复,其个人情况如下:

         姓名         王小川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民族          汉        出生日期   1995 年 9 月 5 日
 国籍     中国                已取得长期居留权的国家           无
是否具有外国国籍      否
身份证登记住所        大连市金州区体育场小区 15 号楼 4 单元 202
现住址                Apartment 7, Southside, St.John’s Walk, Birmingham,
                      West Midland, UK; Postcode:B5 4TF
身份证号码            2102131995********
                                   主要教育经历
     教育期间                      院校               学历            专业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College                    Hospitality
 2015 年 9 月至今                                     本科
                               Birmingham                        and Tourism
                                                                  Management
2013 年 9 月至 2015
                             中国人民大学             本科          酒店管理
       年6月
                                    近亲属情况
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担任职务
父亲       王德斌     2102211971********       大连川琦仪表有限公司    总经理
母亲       于文坤     2102121970********       大连川琦仪表有限公司     监事

    根据本所律师与王小川访谈记录,王小川对其出资背景、出资来源说明如下:

    王小川家人一直在培养王小川投资能力,在王小川投资晨之科之前已陆续向

王小川提供启动资金。王小川通过其家人认识晨之科实际控制人朱明,基于看好

手游行业未来发展前景以及朱明个人能力,自主决定向晨之科进行投资。王小川

对晨之科的增资款项全部来自于家人的资金支持,没有向其他人筹借增资款项的

情形。
    根据王小川出具《关于拟交易资产权属的承诺函》、王小川签署《增资协议》

以及本所律师与王小川访谈记录,王小川不存在为其他方代持晨之科股权的情形。

同时,根据上海百川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编

号:百川沪验字(2014)第 00033 号),王小川已于 2014 年 5 月 7 日通过其个

人名下银行账号向晨之科转账汇入投资款共计人民币伍佰万元整,不存在他方代

为向晨之科支付投资款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王小川具备担任晨之科股东资格,其对晨之科的出资

为真实有效,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股情形。

    二、问询函第(五)题:重组草案显示,陈文琦于 2015 年 1 月、7 月两次

向朱明转让标的公司股份,转让估值明显低于同期或最近一期增资或其它股东

股权转让估值,请补充披露陈文琦向朱明转让股权估值较低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并就陈文琦与朱明之间是否存在代持关系进行充分说明。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

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与朱明访谈记录及其提供的说明,陈文琦在晨之科成立早期为

公司技术合伙人,晨之科利用其开发工具进行游戏开发,为此朱明安排其入股晨

之科,且其入股资金均系来源于朱明,由朱明于 2013 年 7 月至 9 月期间以现金

交付形式向陈文琦提供投资款 329,000 元。前述安排并非由陈文琦代朱明持有晨

之科股权,双方均认可陈文琦的晨之科股东身份,持股期间如晨之科发生分红或

亏损,均由陈文琦自行享有或承担其持股比例对应部分权益,与朱明无关。由于

陈文琦所开发工具已无法适应国内游戏开发环境,加之其入股资金为朱明提供,

2015 年 1 月、 月陈文琦分两次以低价转让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朱明,并退出公司。

    同时,根据朱明提供说明,其与陈文琦除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2015

年 7 月 24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外,未曾签署其他合同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陈文琦向朱明转让股权估值较低系因陈文琦所持股权出资来

源于朱明,不存在陈文琦发生出资损失的情形,且该等股权转让已经双方协商一

致同意并经签署协议确认,该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合理性。陈文琦与朱明不存在代
持相关安排或签署与代持相关合同协议,双方不存在代持关系。

    三、问询函第(六)题:请补充披露海通数媒、贝琛网森、朗泽稳健、优

美缔、国鸿智臻、王小川等与标的公司及当时股东签署的业绩对赌相关条款内

容,并说明上述条款是否会对此次收购产生实质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海通数媒、贝琛网森、朗泽稳健、优美缔、国鸿智臻、王小川等与

标的公司及当时股东签署的业绩对赌相关条款内容

    1.海通数媒

    2013 年 12 月 10 日,海通创意与晨之科、朱明、陈文琦、上海晖翌创业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晖翌”)、上海镭厉科技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镭厉”)签署《增资协议》。2013 年 12 月 24 日,

海通创意与上海上池企业管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朱明、陈文琦、上海晖翌、

上海镭厉、晨之科等各方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由海通数媒承接海

通创意在《增资协议》中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

    《增资协议》约定的业绩对赌相关条款内容如下: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6.1 业绩承诺
          原股东向投资者保证: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目标公司应达到如下
          业绩目标:
    6.1.1
          (1)2014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
          (2)2015 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6.2 现金补偿
          基于上述业绩承诺,原股东同时向投资者作出以下承诺:
          (1) 目标公司若经投资者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目标公司 2014 年度实际主营业务收入未达
                至前述第 6.1.1 条承诺的年度保证收入的 90%,或 2015 年度
    6.2.1       税收净利润未达至前述第 6.1.1 条承诺的年度保证净利润的
                90%,则须以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实际收入或净利润为基础,自
                目标公司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45 日内,投资者有权
                要求原股东按照以下公式以现金形式给予投资者及时、充分、
                有效地补充。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2) 上述现金补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a) 每年现金补偿额=投资额×补偿系数
                    补偿系数=1-考核当年的实际净利润(或收入)/考核当年
                    承诺净利润(或收入)
                b) 如果公司合格上市,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将解除原股东对
                    投资者的现金补偿义务。
          各方同意,如发生本协议第 6.2.1 条所属情形,投资者有权自相关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后向原股东提出书面通知(并指定收款账
    6.2.2
          户),原股东应根据 6.2.1 约定的时间按第 6.2.1 条约定的方式向
          投资者进行现金补偿,所涉及税收由原股东承担。
          如果届时原股东未在上述期限内向投资者进行现金补偿或未全额进
          行补偿,则每超过一天,原股东应就未补偿予投资者的金额部分按
          照 10%的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后计算利息,累加计算原股东应当最
          终补偿予投资者的金额,同时,投资者有权就如下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种行使权利:
          (1) 如原股东在上述应支付现金补偿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仍未能
                向投资者进行全额补偿及利息时,原股东陈文琦、朱明同意
                将其名下的相当于补偿金额的等额股权质押给投资者,并签
                署相关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等额股权计算公式为:
                等额股权所占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投资者所占公司全部股
                份的比例/(1-补偿系数)-投资者所占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
    6.2.3
                补偿系数=1-考核当年的实际净利润(或收入)/考核当年承
                诺净利润(或收入)
                若该等股权质押后 30 日内原股东不能成功筹措资金支付完
                补偿价款及利息款时,该质押股权归投资者所有,原股东应
                协助投资者将该等股权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2) 在原股东无法在上述时间内及时予以现金补偿的,则在投资
                者仍然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的情况下,原股东应当使公
                司的股东会通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分红的决议,以保
                证投资者取得分红金额扣除相关税收和费用后的净额等同于
                本协议第 6.2.1 条公式计算的现金补偿额,现股东承诺将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投资者前述权利的实现。

    2.贝琛网森、国鸿智臻

   2016 年 3 月,贝琛网森(协议内“投资方之一”)、国鸿智臻(协议内“投

资方之二”)与晨之科、朱明(协议内“实际控制人”)、海通数媒、王小川、

优美缔、孙宝娟签署《投资协议书》。

   《投资协议书》约定的业绩对赌相关条款内容如下: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5 业绩约定、补偿及回购条款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 2016 年(“业绩承诺期”)经甲方认可
          的审计机构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
      5.1
          元;且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运营的咕噜咕噜社区 DAU(每月
          活跃用户)达到 50 万。
          若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无法完成当年业绩承诺的,则投资方及上海
          海通数媒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在当年的审计报告
          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接受补偿方分别可获得
      5.2
          的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补偿额=接受补偿方的投资金额×[(当年承诺经营性净利润-
          当年实际经营性净利润)/当年承诺经营性净利润]
          若公司在投资方本次投资完成后的 9 个月内引入下一轮股权投资方
          (即:下一轮投资者打款完成),并且公司下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前
          估值达到人民币 5 亿元,则实际控制人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回购
      5.3
          投资方届时各自持有的晨之科的股权的三分之一,其中,回购投资
          方之一的相应股权的回购金额为人民币 1300 万元,回购投资方之二
          的相应股权的回购金额为人民币 216.67 万元。
          若晨之科的主要资产与业务未能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中国境内
          实现合格上市(不包括“新三板”挂牌),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
          制人回购投资方持有的晨之科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金额为回购
      5.4 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投资方投资总额加上以该投资额为基数按照年
          化收益率 12%计算的收益之和(回购金额须扣除实际控制人对投资
          方因未实现业绩承诺进行现金或股权补偿的金额与投资方从公司处
          分取的红利金额)。
          若因公司后续融资导致投资方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被稀释的,实际
      5.5
          控制人上述回购的股权比例也应相应稀释。
          上述实际控制人回购的收益计算精确到日,为投资款汇入公司账户
          之日起至实际控制人将收购款汇入投资方账户之日止。实际控制人
          行使回购权时,应书面通知投资方,并应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 20 个
      5.6
          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投资方支付全额收购款。投资方要求实际控制人
          行使回购义务时,应书面通知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书
          面通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投资方支付全额收购款。

    3.朗泽稳健

    2017 年 2 月 14 日,朗泽稳健(协议内“甲方”)与朱明(协议内“乙方”)、

晨之科(协议内“目标公司”)签署《关于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关于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
对赌相关条款内容如下: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2.1 启动回购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启动回购条款,要求乙方或目标公司
          一次性或分期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赔偿因此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或目标公司须按照甲方书面要求,无条件立即
          回购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股权的情形为:
          (1) 如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未能获得国内证券监管部门的核
                准,或目标公司未能被上市公司收购或重组的;
          (2) 如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目标公司被上市公司
                收购或重组,甲方所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份未能被上市公
                司全部收购,或收购价格低于 2.2 条款的有关约定计算的回
                购价格的;
          (3) 如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乙方直接或间接持有
                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低于 30%(含 30%),或乙方不再担任目标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因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委托持股等原
                因导致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收购导致
                的股权变化除外;
          (4) 如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目标公司财务状况或
                基本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
                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
      2.2 回购价格
          乙方或目标公司应当按以下回购价格回购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
          权:
          (1) 回购价格为甲方实际投资额再加上每年 R%的内部收益率溢

                价,计算公式为:P=M×(1+R%)。

                其中,P 为回购价款,M 为拟回购股权所对应之实际投资额,
                n 为自交割日至甲方执行选择回购权并且回购价款全部支付
                之日的自然天数除以 365,R 为 10%。上述回购条款仅适用于
                股权转让款 3600 万元的出资人,超出部分按投资成本回购。
          (2) 若 P 低于回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的,则回购价款应以回
                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价格为准。公司净资产的认定标准,
                以最近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若没有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则甲方可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并以该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为准,审计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但该等审计费用不
                得进一步降低公司净资产水平。
      2.3 回购时限
          (1) 若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有权启动回购条款的情况下,乙方或/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和目标公司应按照甲方的书面要求在 30 日内按照 2.2 条款之
                 计算公式在甲方支付全部回购价款。预期未支付的,则乙方
                 或/和目标公司应按未支付回购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比
                 例向甲方另行支付逾期违约金。
           (2) 若甲方启动回购条款,而乙方或/和目标公司未能按照甲方的
                 书面要求在 30 日内支付回购价款的,则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
                 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自动作为对乙方或/和目标公司回购义务
                 的担保物,乙方应将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向甲方质押,乙方、
                 丙方有义务配合办理该股权质押手续。

    4.优美缔

    2015 年 6 月 23 日,优美缔(协议内“投资者”)与晨之科、朱明(协议内

“实际控制人”)、海通数媒、王小川、陈文琦签署《增资协议》。

    上述协议并未约定有业绩对赌条款,仅存在股权回购条款,具体如下: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6.3 股权(或股份)回购
          投资者的股权(或股份)回购权
          如遇有以下情形,投资者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要
          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股份),
          投资者有权在知晓下述任一情形发生后立即提出回购要求(“回购
          日”),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予以配合执行:
          (1) 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而发生重大变
    6.3.1
                化;
          (2) 目标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实质性地违反其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或违反其主要义务;
          (3) 若公司满足投资者认可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
                市条件,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同意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
          实际控制人同意,发生上述第 6.3.1 情形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
          实际控制人向投资者支付股权(或股份)回购对价,回购价格以如
          下两种方式中金额较高者计算:
          (1) 回购对价=增资价款×(1+10%×n)-目标公司历年累计向投
                资者实际支付的股息、红利-目标公司或原股东向投资者已经
    6.3.2
                进行的补偿
                其中:n=投资年数,投资年数按照实际投资天数(投资起始
                日至回购日之间的天数)除以 365 计算
          (2) 以目标公司届时账面净资产为计算基础,根据投资者所持目
                标公司股权比例计算。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自公司完成挂牌上市之日起,第 6.3.1 条及第 6.3.2 条不再
                适用。
          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投资者发出的要求股权(或股份)回购的书面
          通知载明期限内(该等期限应在商业上合理)付清全部回购价款,
    6.3.3
          未按期支付回购价款的,实际控制人应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日,
          违约金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的 0.05%计算。
          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与对目标公司有约束力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海通增资协议)的前提下,投资者有权选择:
          (1) 如果本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情形发生且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逾期
                不予回购的,则实际控制人同意,目标公司应于有关回购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十(30)日内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滚存利
                润分配,将应支付给实际控制人的股存利润中相当于投资者
                实现其回购情形下的所有权益之金额直接支付给投资者;
          (2) 若届时无滚存利润或虽已采取了上述措施但滚存利润分配金
    6.3.4
                额不足以实现投资者在回购情形下的所有权益的,则目标公
                司股东会应于有关回购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30)日内通过
                减少注册资本或清算决议,用于实现投资者回购情形下的所
                有权益或尚未实现的权益;
          (3) 实际控制人承诺,届时将赞成上述相关所有决议并促使股东
                会通过上述决议,同时,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投资者采取上
                述措施后其所有权益仍未能全部实现,则不足部分由实际控
                制人继续履行回购义务。

    5.王小川

    2014 年 4 月 20 日,王小川(协议内“投资者”)与晨之科、朱明(协议内

“实际控制人”)、陈文琦、上海晖翌、上海镭厉、海通数媒签署《增资协议书》。

    《增资协议书》约定的业绩对赌相关条款内容如下: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6.1 业绩承诺
          实际控制人向投资者保证: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目标公司应达到
          如下业绩目标:
    6.1.1
          (1)2014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600 万元;
          (2)2015 年度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700 万元。
      6.2 现金补偿
          基于上述业绩承诺,实际控制人同时向投资者作出以下承诺:
          (1) 目标公司若经投资者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6.2.1
                计师事务所审计,目标公司 2014 年度实际主营业务收入未达
                至前述第 6.1.1 条承诺的年度保证收入的 90%,或 2015 年度
条款序号                           条款内容
               税收净利润未达至前述第 6.1.1 条承诺的年度保证净利润的
               90%,则须以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实际收入或净利润为基础,自
               目标公司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45 日内,投资者有权
               要求实际控制人按照以下公式以现金形式给予投资者及时、
               充分、有效地补充。
         (2) 2014 年、2015 年两年之业绩若未能达到上述承诺的,实际控
               制人同意进行现金补偿,计算标准如下:
               c) 现金补偿额=投资额×补偿系数
                   补偿系数=1-考核当年的实际主营业务收入/考核当年的
                   承诺主营业务收入(或考核当年的实际税后净利润/考核
                   当年的承诺税后净利润)
               d) 如果公司合格上市,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将解除实际控制
                   人对投资者的现金补偿义务。
         各方同意,如发生本协议第 6.2.1 条所属情形,投资者有权自相关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后向实际控制人提出书面通知(并指定收款
   6.2.2
         账户),实际控制人应根据 6.2.1 约定的时间按第 6.2.1 条约定的
         方式向投资者进行现金补偿,所涉及税收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如果届时实际控制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向投资者进行现金补偿或未全
         额进行补偿,则每超过一天,实际控制人应就未补偿予投资者的金
         额部分按照 10%的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后计算利息,累加计算实际
         控制人应当最终补偿予投资者的金额,同时,投资者有权就如下两
         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行使权利:
         (1) 如实际控制人在上述应支付现金补偿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仍
               未能向投资者进行全额补偿及利息时,实际控制人同意将其
               名下的相当于补偿金额的等额股权质押给投资者,并签署相
               关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等额股权计算公式为:
               等额股权所占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投资者所占公司全部股
               权的比例/(1-补偿系数)-投资者所占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
   6.2.3       补偿系数=1-考核当年的实际主营业务收入/考核当年的承诺
               主营业务收入(或考核当年的实际税后净利润/考核当年的承
               诺税后净利润)
               若该等股权质押后 30 日内实际控制人不能成功筹措资金支
               付完补偿价款及利息款时,该质押股权归投资者所有,实际
               控制人应协助投资者将该等股权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2) 在实际控制人无法在上述时间内及时予以现金补偿的,则在
               投资者仍然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
               应当使公司的股东会通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分红的决
               议,以保证投资者取得分红金额扣除相关税收和费用后的净
               额等同于本协议第 6.2.1 条公式计算的现金补偿额,现股东
               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投资者前述权利的实现。
    (二)上述条款对此次收购的影响

    鉴于海通数媒、贝琛网森、国鸿智臻、朗泽稳健、优美缔、王小川在入股晨

之科时与晨之科及当时股东签署的上述合同协议含有业绩对赌条款(其中优美缔

仅为股权回购条款),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通数媒、贝琛网森、国

鸿智臻、朗泽稳健、优美缔、王小川均已就该等合同协议签署补充合同协议,约

定:(1)如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批准通过,即解除该等合同协议所约定之业绩

对赌条款和股权回购条款;(2)自该等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取得证监会审

批结果(通过或不予通过)之日期间,贝琛网森、国鸿智臻、朗泽稳健、海通数

媒、优美缔、王小川均不得要求履行该等业绩对赌条款和股权回购条款,且不得

恶意损害目标公司利益。

    同时,基于晨之科在 2014 年、2015 年的财务数据均未能完成与海通数媒、

王小川分别达成的对赌约定,为保证该等情形不对本次交易和晨之科造成不利影

响,经各方友好协商,海通数媒、王小川已分别签署《关于同意放弃追索权利的

承诺函》,其中:

    海通数媒承诺内容如下:“1.本企业承诺,放弃因晨之科未达到《增资协议》

所约定业绩目标而享有的要求原股东支付现金补偿或其他形式补偿或进行股权

质押的权利,晨之科原股东无需就晨之科未完成《增资协议》所约定业绩目标向

本企业承担任何补偿责任。2.本企业承诺,在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晨之科 8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获得证监

会审核结果(通过或不予通过)之前,暂停行使《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补充

协议》项下约定的其他全部权利。”

    王小川承诺内容如下:“1.本人承诺,放弃因晨之科未达到《增资协议》所

约定业绩目标而享有的要求原股东支付现金补偿或其他形式补偿或进行股权质

押的权利,朱明无需就晨之科未完成《增资协议》所约定业绩目标向本人承担任

何补偿责任。2.本人承诺,在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晨之科 8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获得证监会审核结果(通过

或不予通过)之前,暂停行使《增资协议》项下约定的其他全部权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晨之科现有股东海

通数媒、贝琛网森、国鸿智臻、朗泽稳健、优美缔、王小川均已签署补充合同协

议解除业绩对赌条款和股权回购条款或出具放弃追索权利承诺函,本次交易对方

所持有晨之科股权均为合法、完整、有效,上述合同协议的对赌条款不会对本次

收购造成不利影响。

    四、问询函第(十)题:重组草案披露,标的公司尚未取得《网络出版服

务许可证》,请补充披露以下内容:1、标的公司《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办

理进度,预计取得时间及未取得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取得上述许可

证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2、若标的公司无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对

标的公司经营活动及标的公司估值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对本次重组

构成障碍;;3、标的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情况下的历史经营

是否存在法律风险;4、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标的公司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非图书、音像、电子、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从

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二)有确定的网

络出版服务范围;(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

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四)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

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

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 1 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

术人员职业资格;(六)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

围需要的 8 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

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 3 名; 七)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八)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九)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
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章

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

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

版权保护措施等;(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

及培训证明;(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

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根据晨之科提供《<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情况说明》,晨之科已于 2017

年 7 月着手准备《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工作,截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已准

备完毕主办者的申请文件、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章程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尚在招聘具备编辑职业资格证书的

编辑出版人员中。同时,根据该说明,晨之科预计在 2017 年 12 月份前完成申请

材料准备及所需人员配备并向主管出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预计在 2018 年 10

月份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目前,晨之科不存在无法取得前述相关资料或聘用相关专职人员的实质性障

碍。

       晨之科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详见本问题下第

(二)部分内容。

       (二)标的公司无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影响

       1.晨之科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资质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

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

解释说明,文化部为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三定”规定》明确将国家新闻出

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

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在文化部
的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

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从事网络游戏

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

活动的单位,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晨之科已取得该等证照,具备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资质。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

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

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基于此,经咨询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科技与数字出版处,该处答复:网络游戏

运营公司需申请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以办理其运营网络游戏的出版手续,

但在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之前,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可委托具备网络游戏

出版资质单位办理所运营网络游戏相关的出版审批手续。

    如上文所述,晨之科目前尚在申请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过程中。

    因此,晨之科已取得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

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在其取得《网络

出版服务许可证》前,可通过委托具备网络游戏出版资质单位办理所运营网络游

戏相关的出版审批手续,不影响其正常合法持续经营。

    2.晨之科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履行的相关出版审批许可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关

于顺延<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有关工作时限的通知》规定,拟上网

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

办理相关出版审批手续。
    如前所述,晨之科尚在办理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过程中,为确保其

运营网络游戏符合出版审批要求,报告期内晨之科分别就《战场双马尾》《猫之

茗消消乐》《18 梦境异闻录》等游戏出版事宜与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

公司签署合作出版合同,由晨之科作为运营单位、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

公司作为游戏出版单位向主管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根据国家新

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1 年 11 月 17 日作出《关于同意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

限公司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批复》(审批文号:新出审字[2011]860 号),上

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具备网络游戏出版资质。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

该等核发单均记载出版单位为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运营单位为上

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晨之科运营该等取得出

版物号游戏予以审核认可。同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公示的近两年

国产网络游戏审批信息,经审批许可出版的大部分网络游戏的出版单位和运营单

位都明显为不同单位,与晨之科情况相同。

    此外,如前文所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科技与数字出版处答复内容,晨之科在

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之前,可委托具备网络游戏出版资质的单位办理所

运营网络游戏的出版审批手续,且报告期内晨之科不存在因没有取得《网络出版

服务许可证》受主管文化管理部门或出版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晨之科已取得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增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其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

可证》前,晨之科可通过委托具备网络游戏出版资质单位出版的方式,确保其所

运营网络游戏符合出版审批要求,不会对其合法、持续的经营活动及估值基础造

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造成障碍。

       (三)标的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情况下的历史经营法律

风险

    根据《法律意见书》“六、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主要情况-(六)晨之科的
业务-4.晨之科在运营游戏的备案出版情况”所述,报告期内,晨之科曾存在尚

未取得版号即上线运营《18 梦境异闻录》《铁甲舰队》两款游戏的情形,违反

《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

理的通知》的规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

动游戏,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根据《出版

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

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

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

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为此,晨之科已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2017 年 6 月 20 日对《18 梦境异

闻录》《铁甲舰队》两款游戏进行停服下线处理。同时,晨之科实际控制人朱明

出具《关于<18 梦境异闻录><铁甲舰队>未取得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情况的承诺函》,

承诺如晨之科因《18 梦境异闻录》《铁甲舰队》未取得出版号即上线运营的情

形受主管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由朱明承担晨之科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外,如《法律意见书》“六、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主要情况-(十一)晨

之科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所述,除《法律意见书》

已披露处罚情况外,根据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出具

的《关于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记录的证明》,晨之科在上海市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无其他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基于上述安排,晨之科在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

许可证》情况下曾存在不规范经营情形,但已及时采取整改规范措施并由晨之科

实际控制人朱明出具承诺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因此,晨之科历史经营情况不会对

其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造成障碍。

    五、问询函第(十四)题:我部关注到近期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同七

部门开展互联网低俗色情信息整治行动。请公司就咕噜咕噜 APP 上展示的游戏
及用户生成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说明,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

师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及《中国扫黄打非网》公开的《关于

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其第二条、第三条对淫秽色情的内容

定义如下:“(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

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四)具体描写乱伦、

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写

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

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他令普通人

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或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一)

至(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

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

    根据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及《中国扫黄打非网》公开的《关于

认定淫秽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其对低级庸俗的内容定义如下:“1.描写性

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2.宣传性开

放、性自由观念的;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4.具体

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的细节的;5.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

毒、淋病、爱滋病等,令普通人厌恶的;6.其他刊载的猥亵情节,令普通人厌恶

或难以容忍的。”

    根据晨之科提供的相关资料,晨之科已建立有《咕噜咕噜审核流程及标准》

制度,通过“后台系统过滤”和“后台人工审核”对咕噜咕噜 APP 内容进行审核。

    后台系统过滤,即使用阿里云内容安全服务对站内用户发布的图片、文字等

多媒体的内容进行风险智能识别,对涉黄涉毒等违规内容进行自动屏蔽,内容安

全服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站点监测服务:针对用户,提供信息内容安全

检测及管控服务。当网站内容涉及违规信息时,会提前预警,并提供违规网页地

址及快照查看功能,免去手动检测网站内容烦恼,解决网站违规信息;(2)OSS

图片鉴黄服务: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用户存储在 OSS 上的图片进行识别以及色情
内容识别,发现违规内容立即进行删除等快捷操作;(3)内容检测 API:基于

阿里巴巴多年的技术沉淀和海量的数据支撑,提供文本、图片、视频等多媒体内

容安全检测,只要是公网可访问的图文信息均立即过滤。

    后台人工审核,即由内容审核团队轮班审核,监控用户发帖/回帖中的文字、

图片、视频中是否存在涉黄、涉毒等违规内容,基于阿里站点检测服务对用户发

布的网站站点进行快照浏览。

    《咕噜咕噜审核流程及标准》同时对“色情”“涉政”“涉赌”“涉毒”“涉

暴”等内容审核违规标准予以明确,其中“色情”内容的定义标准与《关于部分

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关于认定淫秽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基

本相符。

    同时,晨之科目前聘任有五名后台人工审核人员,对咕噜咕噜 APP 所展示游

戏及用户生成内容进行审核并对涉嫌低俗色情等违规内容及时采取删除措施,确

保咕噜咕噜 APP 展示游戏和用户生成内容符合有关监管部门以及国家“扫黄打

非”整治活动要求,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晨之科后台人工审核人员基本

信息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部门        职位
  1        王泽荣      3505211992********       G 站事业部    运营主管
  2        王海伦      3101081993********       G 站事业部    运营专员
  3        马佳丽      3405031990********       G 站事业部    运营经理
  4          王旭      3706841990********       G 站事业部    运营专员
  5        陈惠琦      3204041996********       G 站运营部    运营专员

    根据本所律师抽查(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载游戏、查阅图片文字)咕噜

咕噜 APP 主页“首页”“情报”“游戏”“圈子”等板块所展示的游戏以及用

户生成内容。抽查程序中,本所律师未发现咕噜咕噜 APP 展示的游戏和用户上传

内容中明确含有前述相关政府部门定义的“低级庸俗”、“淫秽色情”的内容。

同时,经本所律师抽查晨之科内容审核人员对咕噜咕噜 APP 进行审核并采取删除

措施的违规内容记录,晨之科对咕噜咕噜 APP 内容的后台人工审核能够发挥有效

审查作用并对违规内容及时采取删除操作。
    此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晨之科不存在因咕噜咕噜 APP 所展

示游戏及用户生成内容存在低俗色情等违规内容被监管机关要求停服整顿的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晨之科已建立具备可行性及执行力的内部审核流程和

标准,聘任有内容审核人员以满足规范咕噜咕噜 APP 内容的要求,咕噜咕噜 APP

展示游戏和用户生成内容符合有关监管部门以及国家“扫黄打非”整治活动要

求。

       六、问询函第(十六)题:我部关注到近期大量网站内容因版权原因被监

管机构要求下架,请补充披露咕噜咕噜 app 中的用户上传内容是否存在知识产

权问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晨之科提供的相关资料,晨之科已建立有《咕噜咕噜审核流程及标准》

制度。根据《咕噜咕噜审核流程及标准》第三部分规定,针对用户上传视频内容,

目前咕噜咕噜站内使用优酷视频开放平台协议,要求用户仅能上传优酷源视频,

该等视频内容均为优酷审核通过后内容。同时,晨之科亦安排人工审核对站内视

频进行审核观看,如发现广告内容和涉黄赌毒等违规内容或侵权内容,立即进行

删除并联系优酷源方进行删除。

    此外,根据《咕噜咕噜审核流程及标准》第五部分规定,用户在咕噜咕噜平

台内上传发布的原创图片、文字内容。咕噜咕噜享有其使用权,且应当根据法律

条例,与原作者进行版权签署或授权使用说明条例签署。其中,在版权保护方面,

《咕噜咕噜审核流程及标准》规定:“咕噜咕噜业务人员业务人员有义务跟踪、

监督外部合作方对内容资源的使用情况,包括外部合作方对内容资源的使用方式、

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在对平台内的原创内容保护中,应履行以下职责:1、

针对内容原创内容进行作者联系。对平台中标明为原创作品内容进行原作者联系,

根据咕噜咕噜业务需求进行初步版权签约商讨。2、与原作者达成初步版权签约

意向后,业务人员应向版权采集人员提交版权签约申请,由版权采集人员进行后

续版权签约。3、盗版内容删除,当对站内原创内容进行审查后。发现上传用户

并非原创作者或无版权使用资质,则应立即对侵害原作者利益的盗版内容进行删
除。”

    另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晨之科不存在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受起诉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晨之科已建立相关审核流程及标准,防范或消除

咕噜咕噜 APP 中的用户上传内容发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晨

之科不存在因咕噜咕噜 APP 中用户上传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受到起诉的情

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邓    磊




                                                            彭    芃




                                               二〇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