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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文在线: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03  

						   证券代码:300364            证券简称:中文在线             公告编号:2017-153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74 号)的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 4,273.5042 万股新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6.80 元,募集资金总额
   1,999,999,965.6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7,306,885.98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
   币 1,952,693,079.62 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XYZH/2016BJA10658 号验资报告。

       2017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
   设募集资金子账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文在线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中文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保荐机
   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东三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文在线及其全资孙
   公司上海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目前,上述两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开户银行                 账户号         专户余额
北京中文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
                                                          010900309710905        0
限公司                       三环支行
上海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03429500040009760      0
司                           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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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文在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
区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教育科技、上海中文在线已在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在线教育平台及资源建设项目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屠正锋、李艳梅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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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按该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
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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